王以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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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五年(1510年)庚午科應天鄉試第八十四名舉人,六年(1511年)中式辛未科會試第一百九十二名,三甲第四十七名進士[1][2]。授上高縣知縣,十年(1515年)八月選授河南道監察御史、巡按河南。
明世宗即位,打算追尊生父朱祐杬興獻帝皇號,王以旂抗言不可。嘉靖二年(1523年)巡按福建,五年(1526年)告歸養親,九年(1530年)二月丁父憂,服闋,十一年(1532年)起復原職,十二年(1533年)八月升太僕寺少卿,十五年(1536年)六月升大理寺右少卿,十七年(1538年)三月升光祿寺卿,七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撫治鄖陽,十八年(1539年)閏七月升都察院左副都御史,二十年(1541年)二月升兵部右侍郎,兼右僉都御史、總理河道,二十一年(1542年)九月奉命回京,免兼官,二十二年(1543年)五月任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二十五年(1546年)五月升工部尚書,二十六年(1547年)二月改都察院左都御史,九月升兵部尚書、提督團營軍務[3]。二十七年(1548年)正月,陝甘總督曾銑曾經上疏收復河套平原,王以旂支持,但明世宗忽然改變看法,嚴厲呵斥曾銑。王以旂等人非常恐懼,於是忽然反駁此前觀點。明世宗逮捕曾銑,命王以旂代任。在任期間,多有戰功,兩度獲廕子。在鎮六年修築延綏城堡四千五百餘所,加太子太保。三十二年(1533年)卒,軍民為他罷市,贈少保,諡襄敏[4]。
著有《漕河奏議》、《王襄敏公集》。
曾祖王民;祖父王䪧,號靜樂,壽官;祖母顧氏。父王綸(?-1530年),字廷言,號訥齋,晚年更號槐室。母紀氏;繼母劉氏。具慶下。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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