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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301報告》(英語:Special 301 Report)是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布的年度報告,內容關於世界各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針對的是盜版軟體、盜版光碟等問題。有意見認為,凌駕WTO協議,301條款為以貿易制裁為手段,干涉以對美輸出為主要對象國家的法律制度,或者政府的行為。[1][2][3]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根據《1974年美國貿易法》第182條(即目前1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S.C. §224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之規定,在301條款規範下,進行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貿易救濟程序[4](這就是《特別301報告》名字的由來),從1980年代開始對各個國家是否對於智慧財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以及是否對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工業部門或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場進入機會進行審查。每年年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都會根據年度審議結果發行一份關於各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狀況的年報,以讓美國政府參照決定是否對不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家進行貿易報復。
「特別301條款」國家又分為優先指定國家(英語: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英語: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英語:Watch List),其中美國會在公告後六個月內對優先指定國家展開調查並進行協商,若不能達成協議再決定貿易報復措施;「優先觀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國家則不會面臨立即報復措施或要求協商,除非美國察覺有更嚴重的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行為。另若美國認為當年度某一國家有審查需要,則會再將該國增列為「不定期審查」(英語:out-of-cycle review)對象。因此,除了「優先指定國家」名單外,基本上被列入「特別 301條款」國家,對美貿易不致於產生即時性的衝擊。
美國「306條款監督」制度是廣義的「301條款」的一個組成部分。1997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特別301條款」年度審查報告中創設。該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國貿易法》第306條的基礎上,授權美國政府在監督貿易夥伴國家執行智慧財產權協議時,若發現其沒有令人滿意地執行協議中的條款,則可將其列入「306條款監督國家」。相比較於「301條款」,被列為「306條款監督國家」則可視為美國將對其實施貿易報復的「最後通牒」。根據美國貿易法規定,只要美國判定未遵守雙邊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即可被列為「306條款監督國家」,一旦被列為該等級,美國即可不經過調查和談判自行發動包括貿易制裁在內的貿易報復措施。因此,列入「306條款監督國家」名單的嚴厲性和威脅性甚至超過了「優先指定國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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