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英語:misfeasance/ nonfeasance/ malfeasance),是指國家官員、公務員等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1]、徇私、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令公共財產、國家人民利益受損失等。例如洩露國家機密,私放罪犯,妨礙他人解救受害者、綁架兒童,幫助受刑人逃避處罰等罪。失職則可能包括傳染病防治失職、商品檢驗或動植物檢疫失職、私設小金庫、少徵稅款、放縱走私。
應當注意的是,一些技術上屬職權之內的做法,如司法行政主管機關首長不核准執行死刑等,雖然合法,但也可能引發失職或瀆職的疑慮。
中華民國刑法中的瀆職罪
《中華民國刑法》中,作為第四章章名的瀆職罪大致包含公職人員或仲裁人的下列各種行為:
- 不盡應盡之責,委棄守地。
- 對於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不正利益。
- 有審判之職而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
- 濫用職權逮捕羈押、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明知無罪者使受追訴或處罰、明知有罪者無故不使受追訴或處罰。
- 管收、解送或拘禁時施虐於人犯。
- 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
-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訴訟事件。
- 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租稅。
- 抑留不發或剋扣明知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物品。
-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 明知主管或監督事務違背法令,因圖私人不法利益而得利。
-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圖書、消息或物品。
- 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
中華民國文武職公務員犯有瀆職罪,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規定,無分職等高低,均由懲戒法院審判。監察院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亦得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瀆職罪
瀆職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的章名,包含了一大批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的犯罪罪名:
- 濫用職權罪
-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 執行裁判濫用職權罪
- 私放在押人員罪
-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針對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 玩忽職守罪
-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 執行裁判玩忽職守罪
-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 環境監管失職罪
-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 商檢失職罪
-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 徇私枉法罪:該罪名是針對刑事案件的各個辦案環節。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針對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
-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 放縱走私罪
- 商檢徇私舞弊罪
-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瀆職類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大)、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鄉鎮(含)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受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人也屬於該罪主體,例如城鎮協管、協警及治安聯防人員等。某些罪名(如洩露國家秘密罪)特別規定了「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犯罪。瀆職類犯罪偵查機關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犯罪偵查局(簡稱「瀆偵局」)。
外部連結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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