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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邦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Australia)是澳洲的憲制性法律,規定了澳洲政府的運作,以及聯邦政府和各州和領地的關係。澳洲屬於普通法系,憲法由幾部法律和其它文件構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澳洲聯邦憲法》:一般所稱「《憲法》」即指此法 。《憲法》在1898年至1900年之間在當時英國在澳洲的各殖民地分別經由全民公決批准後,批准的草案由英國國會作為《1900年澳洲聯邦憲法法令(帝)》[1]中的一條正式立法。《1900年澳洲聯邦憲法法令(帝)》於1900年7月9日經女王簽署立法,1901年1月1日生效。
雖然《憲法》最早是作為英國國會立法獲得法律效應的,但《1986年澳洲法令》消除了英國國會對在澳洲實行的《憲法》進行修改的權力,現在《憲法》只能按照其規定的全民公決機制修改。
其它一些法令對澳洲有重要憲政意義。這些包括《1931年西敏法規》:在澳洲聯邦經由《1942年西敏法規採納法令》接受;和《1986年澳洲法令》:由澳洲聯邦國會、各州議會和英國國會依據同等文本分別通過。《1942年西敏法規採納法令》經常被認為是澳洲在法律上成為獨立國家的時刻,而《1986年澳洲法令》則切斷了澳洲和英國的最後憲政聯繫。雖然兩國仍共戴一君(現為查爾斯三世),但他是以兩個不同公務身份出任兩國元首的。[2]
在澳洲的普通法制度下,澳洲高等法院和澳洲聯邦法院擁有對《憲法》條文的解釋權。[3]兩所法院的判例決定了憲法的解釋和應用。
澳洲《憲法》的根源是19世紀的聯邦化運動,此運動最終造就了在澳洲的各英屬殖民地於1901年組成了澳洲聯邦。此後,《憲法》又繼續發展,特別是20世紀的兩部法律對澳洲的憲政地位起到了重大影響。
19世紀中葉,在澳洲的各英屬殖民地出於協調多邊事務(特別是殖民地間關稅事務)合作的需要,開始出現將各殖民地合併為聯邦的建議。一開始,聯邦運動主要動力來自英國,本地支持並不熱烈。[5]其中,較小的殖民地擔心被較大的殖民地支配,而最大的兩個殖民地新南威爾斯和維多利亞之間又在貿易保護問題上爭執不下,再加上當時剛結束的美國南北戰爭更使聯邦概念蒙上陰影。19世紀50、60年代的聯邦化提議都以失敗告終。
19世紀80年代,出於對太平洋上德國和法國勢力擴張的恐懼,加上日益增強的澳洲民族意識,造就了締造第一個殖民地間機構的機遇:即1889年建立的澳大拉西亞聯邦會議。聯邦會議有權就特定議題立法,但沒有長期書記處、行政機構,也沒有獨立的經費來源。由於最大的殖民地新南威爾斯拒絕參與,聯邦會議的代表價值更加有限。
19世紀90年代,在時任新南威爾斯殖民地總理、後來被尊稱為「聯邦之父」的亨利·帕克思(英語:Henry Parkes)倡議下,各殖民地領導人1890年在墨爾本、1891年在雪梨兩次舉行會議討論組建聯邦。至此,聯邦運動已造起了相當的勢頭,會議議題開始轉向聯邦國家的政府結構。昆士蘭殖民地總理、後來的大法官三繆爾·格里菲斯(英語:Sir Samuel Griffith)主持起草了第一份憲法草案,但這兩次會議背後民眾支持仍較有限,而這一稿草案避讓了一些較棘手的問題,例如關稅政策。1891年憲法草案在各殖民地提交議會審議,但在新南威爾斯逾期未通過,此後其他殖民地也就不願繼續了。
1895年,澳洲的六位殖民地總理同意以民選方式召開新的憲政會議。會議在1897年至1898年的一年內數次開會,並產生了新的憲法草案。此稿與1891年憲草在政府組織原則上基本相同,但加入了問責政府條款。為了得到民意支持,憲法草案在各殖民地付諸公決。第一次被否決後,修訂的憲法草案又在除西澳州外的其他五個殖民地再度付諸公決,並獲得通過。通過的憲法法案上交大英帝國議會,並附上奏請維多利亞女王將此法案立法的上書。
在訂立此法之前,由於各殖民地首席大法官的遊說,帝國政府對法案作了一項修改:在關於聯邦或州的權利範圍的憲政案件中,從聯邦高等法院上訴到帝國樞密院的上訴權不可由聯邦議會終止。最後,《澳洲聯邦憲法法令》在1900年由英國國會通過。西澳州最終在法律生效前決定加入聯邦,成為六個原始州之一。澳洲聯邦於1901年1月1日正式成立。
1990年英國倫敦國家檔案局所藏的《澳洲聯邦憲法法令》原本被借予澳洲,澳洲政府請求永久保留此本,英國政府通過立法同意了此請求。
雖然在今天聯邦的成立經常被視為澳洲從英國「獨立」的時刻,法理上澳洲聯邦是英帝國議會通過《1900年澳洲聯邦憲法法令(帝)》所建的機構,此法通過宗主法權對澳洲生效。因此,法理上澳洲仍是英國的殖民地,而此後對於英國法律作為帝國法律是否繼續對澳洲聯邦有效也一直有爭議。《1931年西敏法規》解決了這一爭議:從澳洲聯邦通過《1942年西敏法規採納法令》後(有效期追溯到1939年),澳洲連同其他英國自治領就從帝國管制下解放,獲得法理上的完全自治權。[6]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經常被視為澳洲國家獨立的時刻。
但是,由於《西敏法規》的具體排除條文,帝國法律繼續在澳洲的各州有效。這種情況直到《1986年澳洲法令》才得以改變。此法令經由各州議會立法請求、由澳洲聯邦國會和英國國會立法通過。除了結束英國國會對澳洲各州立法的權利,這部法律也終止了最後的從澳洲法庭上訴到英國樞密院的上訴權。為了彰顯這部法律的重要性,伊莉莎白二世女王特地飛赴澳洲,親自簽署了此法律的頒布令。
對於《憲法》來說,由於這兩部法律的生效,在澳洲境內有效的《憲法》已和原始立法中的條文分離。雖然英國國會可以修正甚至廢止該帝國法令,但這不會影響到澳洲。在澳洲境內有效的《憲法》只有通過《憲法》自身規定的全民公決機制方能修改。與之對應的,經由全民公決生效的澳洲《憲法》修正案對在英國境內有效的該帝國法令條文也沒有效力。
《1900年澳洲聯邦憲法法令(帝)》包括一段序文和九條。第一條直第八條是綜述條款,規定了聯邦成立的法律步驟。第九條開始是:「聯邦的憲法如下:」,其下即《澳洲聯邦憲法》的正文。《憲法》本身分為八章,128條。這裡引述條文時所用黑體字代表原文中的大寫術語。
《憲法》第一章建立了聯邦政府的立法機構,即澳洲國會。國會由三個部分組成:一、君主(國王或女王),由澳洲總督代表;二、眾議院;三、參議院。第一條規定,立法權歸於國會,國會擁有最高統治權。
第一章第二節的主題是參議院。參議員必須「由各州的人民直接選擇」,每個州作為一個選區。每個原始州選舉的參議員數量必須同等。目前,每個州選舉12名參議員,兩個大陸領地(北領地和澳洲首都領地)各選舉兩名參議員。
第一章第三節的主題是眾議院。第24條規定,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眾議院席次數應為參議院席次數的兩倍,每個席次以單一選區選舉。這個兩倍的比例被稱為兩院席次數之間的「連接」(英語:Nexus),用意是在兩院合議時(第57條),可以保證較民主選出的眾議院的絕對多數。每一州所得的眾議院席次數大約按照該州人口對於全國人口的比例分配。
第一章第四節(「國會兩院」)規定了選舉和被選舉資格、議員津貼、國會議事規則和其他相關事務。
第一章第五節的主題是國會的權力。第51條列出了聯邦議會的具體權力。這些事項都是「並行權力」,也就是說聯邦和各州都可以就這些事項立法,但如有矛盾則以聯邦法律為準(第109條)。第51條所列的39項權力中,有幾項後來成為界定聯邦政府權力範圍的重要條款,包括第一項貿易與商業權,第20項公司權,及第29項外務權。此外,第52條列出了完全賦予聯邦議會的「獨有權力」,各州不可就這些事項立法。
《憲法》第二章建立了政府的行政機構。行政權由總督依據聯邦行政會議建議行使。此章規定總督是軍隊統帥,有權任命和開除行政會議成員、國務部長以及所有行政政府成員。這些權力,加上解散(或拒絕解散)國會的權力(第五節第57條),是總督的「保留權力」,總督依照憲政慣例行使這些權力。一般,總督僅依照總理的建議行事。至今,只有一次發生總督未經時任總理建議行事的例子: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中,總督科爾自行解除了總理惠特拉姆的職位。
在所有西敏制國家,保留權力都是極少在公認慣例以外行使的。但和一些其他擁有成文憲法的大英國協王國(例如加拿大)不同,澳洲憲法下極少賦予君主正式權力,幾乎所有的君主權力都由總督行使。
第68條規定總督,作為君主的代表,是澳洲的海陸軍統帥。
《憲法》第三章建立了政府的司法機構。第71章將司法權賦予一所名稱為澳洲高等法院的「聯邦最高法院」,以及國會設立的其他聯邦法庭,以及其他國會決定賦予聯邦司法權的法庭。這些法庭在澳洲憲法學中稱為「第三章法庭」。只有符合《憲法》第三章關於法官終身制、不得減免法官俸祿等規定的第三章法庭可以行使聯邦司法權。第73、75-78條規定了高等法院的初始和上訴法權。第74條規定了可以上訴至女王會同樞密院的情況。第79條規定了可以行使聯邦司法權的法官數量。第80條保證了聯邦可公訴罪行須由陪審團定罪。
《憲法》第四章針對聯邦制下的財政和貿易。第81條規定所有聯邦收入都歸入同一收入基金。國會有權就錢款的配置立法(第53條)。與其他立法權不同,在此「配置權」下的立法很難用司法審查來挑戰。第90條規定關稅和貨物課稅權為聯邦獨有。
第92條規定「各州間的貿易、通商和交流須絕對自由」。其中「絕對自由」的確切涵義是大量案例中爭論的中心。
第96條賦予聯邦撥款予各州的權力,撥款可附帶「任何議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根據案例,這一權項不受諸多其他條款限制,例如第99條禁止對一州或其部分待遇比另一州或其部分為佳的條文。唯一對此權項有約束的是第116條「宗教自由」款,以及可能其他類似的自由權。此權項原來構想僅為暫時條款(限於「在十年期限內...或此後如議會另行規定」),但實際上至今仍被國會用來鼓勵各州與其合作。
第101條設立了州際委員會。此機構現已解散,但按照原來構想是聯邦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第五章包括與各州及其在聯邦制下的角色的條款。第106-108條保留了各州的憲法、議會的權力以及現行的法律。
第109條規定,如州法律與聯邦法律不符,則在不符的範圍內以聯邦法律為準。
第111條規定,一州可以將其任何部分上交給聯邦。至今這已多次發生,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南澳州將北領地上交給聯邦。
第114條禁止任何一州組建軍隊,同時禁止州或聯邦各自對對方的財產課稅。
第116條通稱為「宗教自由」條,規定聯邦不得立法將某一宗教立為國教、進行強制宗教儀式、或禁止行使某一宗教,並且聯邦不得在公職上進行宗教歧視。
《憲法》第六章允許建立新的州,或新的州加入聯邦。第122條允許國會規定任何由州上交予聯邦、或有君主置於聯邦權下的領地在國會內的代表安排。第123條規定一州的邊界須經由該州議會同意並該州全民公決批准方可改變。
自聯邦成立以來還沒有新的州加入聯邦。
《憲法》第七章所含條文包括規定聯邦政府駐地(即現在的首都坎培拉)須位於新南威爾斯境內但距離雪梨至少一百哩,以及總督可任命副手等。第127條原來規定在州或聯邦的人口普查中不可將原住民算入,此條在1967年經全民公決被刪除。
《憲法》第八章規定了憲法修正的機制。第128條規定,憲法修正案必須經由全民公決通過。成功通過修正案須要:
修正案在通過國會後,須由總督在2-6個月之間付諸公投。如修正案通過國會和公投,會得到御准。在頒布後生效,《憲法》條文在同時正式更改。
另外,如果國會兩院中修正案通過一院但未通過另一院,第一次通過的一院可在3個月後再次通過修正案,如果另一院仍不通過,總督可以選擇將修正案仍舊付諸公投。
第128條還規定,如果修正案影響某一州在參議院的平等代表權或在眾議院的最低代表權,則該修正案必須在此州達到多數方可奏請御准。
如上所述,修正憲法須由全民公決中全國多數選民支持,並且在多數州分別取得多數。
聯邦成立至今,共有44項修正案付諸公投,其中有八項成功通過。下列是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歷年的澳洲選民在修改憲法上表現保守,除此八項其他的修正案都被否決,1977年以來沒有一次修正案通過表決。歷年在全民公決中被否決的議案包括給予聯邦管制壟斷的權力(1911年、1919年兩次)、為戰後重建擴張聯邦政府權力(1944年)、取締共產黨(1951年)、加入公民權條文(1988年)、及結束君主制建立共和制(1999年)等眾多議案。
除了《憲法》條文、《西敏法規》和《澳洲法令》、以及君主制誥外[7],憲政慣例也是澳洲憲法的重要方面。澳洲憲政慣例一直在逐漸演變,確定了各種憲政機制在實際中的操作。
由於澳洲憲法設立的是西敏制下的責任政府體制,因此憲政慣例在憲法運作中起到重要作用。一些重要的慣例包括:
但是,由於慣例並非基於條文,慣例的存在和運作都產生議論。對慣例實質或聲稱的違反經常引發政治爭議。至今最極端的例子是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此事件嚴重考驗了慣例的運作。當時的憲政危機最後發生戲劇化的結局:總督科爾將工黨總理惠特拉姆免職,並任命馬爾科姆·弗雷澤為看管總理以待1975年大選。在此事件中,一系列的慣例都被認為遭到違反。這些慣例包括:
按照澳洲的普通法傳統,解釋和應用《憲法》的法律大多由澳洲高等法院在各個案例中的判決生成。澳洲高等法院在幾個特別重要的案例中詮釋了幾條解釋《憲法》的根本原則。例如:
澳洲高等法院庭前的憲法案件大多數與「分辨」(英語:characterisation)有關:即關於新法律是否能夠納入《憲法》賦予聯邦的具體立法權項內。
《憲法》中沒有「權利法案」章節。1898立憲大會的部分代表傾向加入類似《美國憲法》中的權力法案,但多數代表認為《憲法》所設立的議會制度和司法獨立已足以保證英國子民的傳統權利和自由。因此,澳洲《憲法》不時被批評未能足夠保護權利和自由。
《憲法》中明言的權利包括:
除權利外,《憲法》中還有一項明言的自由。「自由」(英語:freedom)和「權利」(英語:right)的區別在於後者是個人權利,而前者僅使違反此要求的立法無效。實際操作上,對於個人來說,影響個人的立法如果因違反「自由」而無效,其效果和個人「權利」無異。此明言的自由是:
除明言的權利和自由外,高等法院還從《憲法》中讀出隱含的權利和自由(英語:implied rights and freedoms)。隱含的權利或」結構性的保障」是對整個社群的廣泛保障,而不是個人權利,是《憲法》條文和結構總體設立和基於的制度和原則。而隱含的自由則是依據不同《憲法》條文的綜合作用。隱含的權利和自由包括:
其他在高等法院案例中尋找隱含權利或自由的嘗試都未成功。歷年判決中有部分法官提出過隱含的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作為獨立的自由或與政治交流自由相連),但至今沒有在任何案例中得到多數法官支持。
在歷年提出的對《憲法》的修改中,近年有兩項重大改變提議特別引起注意。兩項提議都在1999年公投中經審議並被否決。
雖然帝國《1900年澳洲聯邦憲法法令》包含了標準形式的前言,但《憲法》本身沒有前言。有呼聲認為應該在《憲法》中加入前言,以表達憲法所承載的精神和願望。但此類建議也受到強烈反對——通常反對的意見是基於前言的內容,此外關於前言的法律後果也有爭議。
1999年與共和提案公投同時舉行的公投中,一篇主要由時任總理約翰·霍華德撰寫的前言稿遭到否決。贊成票(即贊成加入此前言)在六個州都沒有達到多數。
自聯邦成立以來,關於澳洲是否應當成為共和國的辯論一直不休。1999年11月6日,一項廢除女王、將總督改為由國會三分之二多數議員委任的總統的議案在公投中遭到否決。
在澳洲每年的7月9日是「憲法日」,[17]紀念1900年《憲法》立法之日。此日不是公共假日。2000年7月9日是《憲法》立法一百周年,是第一次慶祝憲法日,作為聯邦百年慶典的前綴活動之一。2007開始由保存《憲法》原件的澳洲國立檔案館與聯邦政府的移民及公民部合辦每年的紀念活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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