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斯·海因里希·拉默斯(德語:Hans Heinrich Lammers,1879年5月27日-1962年1月4日)是納粹德國政治人物及總理府秘書長。
生平
拉默斯出生於德意志帝國上西里西亞的盧布利涅茨(今位於波蘭西里西亞省),是一位獸醫之子。其後在海德堡及布雷斯勞完成法律學業,1912年在Beuthen做法官一職。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獲得第一級與第二級鐵十字勳章。在戰後,重回法律界,並加入德國國家人民黨,1922年成為內政部次長。
1932年,拉默斯加入納粹黨,之後職位迅速高昇,1933年被任命警察部門負責人,不久成為總理府秘書長[1],在這職位上,他成為政府各部門的聯絡中心與法律顧問。1937年加入內閣成為不管部部長,1939年11月30日成為國防委員部長會議之一員,在此職位,他能夠審閱有關國家安全及內政政策的相關事務,之後再將其面呈給希特勒。
1943年1月開始,拉默斯做為希特勒缺席會議的內閣代表。與馬丁·鮑曼,他也愈能取得接近希特勒的途徑,1943年2月的史達林格勒敗戰,鮑曼與拉默斯試圖將與OKW的凱特爾,創造三人各自分別代表,黨、政及軍隊。這三人委員會在大後方有獨斷權責。使得戈培爾、斯佩爾、戈林及希姆萊聯合阻止該委員會的成立以避免他們的權力受損。這構想最終在政治各部門與軍隊的相互鬥爭及不信任下無疾而終,由於他的職權與戰爭無涉,也使他逐漸失去權力及影響力。
1945年4月,拉默斯依希特勒的命令逮捕「叛國」的戈林。1945年5月,他的妻子自殺,二日後他的女兒也自殺。
1946年4月,在紐倫堡審判以證人出席。在其後的紐倫堡後續審判的閣員審判中被判處20年監禁,其後被減為10年,但在1952年就獲釋。1962年1月14是於杜塞道夫逝世,與妻女一同安葬在貝希特斯加登[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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