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機關海難審判所(國土交通省) -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繼承原海難審判廳的懲戒處分業務。 消費者廳(內閣府) - 設立於2009年(平成21年)9月1日。乃自1971年(昭和46年)的環境廳(今 環境省)創設後,完全新設的行政機關。 金融廳所
地方支分部局(日本)、海難審判所(日语:海難審判所)為特別機關(日语:特別の機関),其地方機關也非屬於「地方支分部局」。因此人事院地方事務局等稱為「地方事務局等」,管區警察局(日语:管区警察局)等稱為「地方機關」。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地方海難審判所等司法單位不屬於「地方支分部局」與「地方機關」。
運輸安全委員會 (日本)以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為依據法條的外局,不僅有獨立的人事管理權,也擁有對事故相關者提出意見的權限。此外,過去海難審判廳中的懲戒審判機能由新設的海難審判所(日语:海難審判所)執行。海難審判所最初是規劃為運輸安全委員會的附屬組織,之後改變方針,成為國土交通省直屬的「特別機關」。 飛機墜機、相撞或火災 飛機造成的人員死傷或物件損壞
國土交通省支所(法律第28條第3項) 小笠原綜合事務所(日语:小笠原総合事務所)(小笠原諸島復歸法令適用暫定措置等相關法律(日语:小笠原諸島の復帰に伴う法令の適用の暫定措置等に関する法律)、法律第27條第2項) 海難審判所(日语:海難審判所)(海難審判法、法律第27條第2項) 地方海難審判所(海難審判法第11條)
霞關警視廳本部廳舎-警視廳本部 中央合同廳舍第2號館-内閣府(國會等移轉審議會事務局)、總務省、消防廳、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運輸安全委員會、海難審判所(日语:海難審判所) 中央合同廳舍第3號館-國土交通省、海上保安廳、觀光廳 外務省廳舍-外務省 財務省廳舍-財務省本省、國稅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