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西共同體(法語:Communauté française)又譯法蘭西國協,是一個已解散的國家聯盟,作為法蘭西聯邦的繼任者,是法國與其部分殖民地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國家關係,其形成與第五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有關。
在阿爾及利亞的一百萬法國殖民者下定決心,反對任何可能推進阿爾及利亞獨立的行動,並於在1958年5月13日鎮壓了在阿爾及爾爆發的大規模示威活動。這一事件促使之前的游擊戰升級為阿爾及利亞戰爭,並引發了法國國內的政治危機,並最終導致法蘭西第四共和國的崩潰。戴高樂將軍的權力被約束且被迫制定一部新憲法。最初戴高樂似乎響應了在阿的法國人的期望,他甚至某次曾以高喊「法蘭西的阿爾及利亞」(Algerie Française)結束講話,表示他會支持他們。但是據說他私下表示,他沒有意圖為了一百萬法國移民的利益,而維持對九百萬阿爾及利亞人的控制[1]。他的態度在隨後的新憲法中得到了證明,新憲法保障了法國海外領地對完全獨立的訴求權利。
在1958年9月28日,整個法蘭西聯盟(1946年起為法蘭西殖民帝國的繼承者)舉行了公民投票,新憲法獲得了除法屬幾內亞外的所有海外領地贊同。海外領地的領地議會自憲法公布後有四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至1959年2月4日前,根據新憲法第76和第91條中,從下列選項中選擇一個:
沒有海外領地選擇成為海外省,葛摩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法屬索馬利蘭、新喀里多尼亞、聖皮耶與密克隆群島的海外領土選擇保持自己的地位,達荷美、法屬蘇丹、馬達加斯加、茅利塔尼亞、尼日、塞內加爾、上伏塔、烏班吉沙里、象牙海岸、查德、中剛果選擇成為法共體成員國,一些成員隨後改過國號[2]。
架構
共同體主要機構有主席(法國總統兼任)、執行委員會、參議院和仲裁法庭。執行委員會在運作上並無權力,且在1961年3月僅舉行兩期後宣告解散[3]。而參議院方面,因為法國並不想成為「自己殖民地的殖民地」,因此非洲國家實際上並沒有形成投票集團的可能,因為他們需要參加法國政黨才能獲得投票權[4]。
解散
1960年6月至11月,12個法共體成員國家先後正式宣告獨立。至1961年底,達荷美、尼日、上伏塔、象牙海岸、馬里、茅利塔尼亞先後退出了法共體。法共體參議院也隨之於1961年解散。然而剩下的成員國並未正式退出法共體。自此以後,法國主要靠法語、合作協定和法郎區同這些國家維繫關係[5]。直至1995年8月4日,法國憲法中關於法共體的條文才根據議會通過的95-880號修正案決議正式移除[6]。
成員
直至1961年,法蘭西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如下:
- 法蘭西共和國——所有居民皆法國公民,同時參與總統及法國議會選舉。法蘭西共和國包含:
- 法共體成員國
雖然在共同體內只有一種公民身份,但共同體內的其他成員國並不構成法蘭西共和國,法國中央政府亦賦予其較高的自治權。各成員國允許擁有自己的憲法。法共體的權力僅限於外交政策、國防、貨幣、財經政策、國家戰略,以及(除非有另外說明)司法、高等教育、國際及本地交通、電信。[7]:11
法共體還包含聯合國託管領土法屬喀麥隆、法屬多哥蘭,以及與英國共治的新赫布里底群島共管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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