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英語:A Theory of Justice),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政治哲學倫理學著作,作者是約翰·羅爾斯。1971年初版,1975年與1999年出版修訂本。在該書中,羅爾斯嘗試用社會契約的衍生方式來解決分配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理論被稱為"justice as fairness"(以公平體現的正義,或略作正義即公平),理論導出了他的正義兩原則:自由原則和平等原則。其中平等原則詳細表述爲機會均等原則和差別原則。

Quick Facts 正義論, 原名 ...
正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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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初版封面
原名A Theory of Justice
作者約翰·羅爾斯
類型政治哲學
語言英文
主題分配正義
發行資訊
出版機構Belknap Press
出版時間1971
出版地點美國
頁數560
規範控制
ISBN978-0-674-00078-0
杜威分類法320/.01/1 21
LC分類法JC578 .R38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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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在正義論中,約翰·羅爾斯主張「自由」和「平等」的原則性調和。其核心包括:提供正義的環境(這點是從大衛·休謨得到啟發),以及,在此環境中為參與者(參見無知之幕的思想實驗)提供公平選擇的機會(這點和康德的觀點相似)。

正義諸原則旨在引導參與者們的行為。這些參與者面對中等程度的蕭條,他們既非必然利他、也非完全利己。他們有各自想推進的目的,但更願意通過與他人在彼此都可接受的方面進行合作的方式來達成。

羅爾斯提供了一個關於公平選擇(原初立場及其無知之幕)的模型,在這個模型中,參與者們將假想性地選出相互都可接受的正義原則。羅爾斯相信,在這樣的約束下,參與者們會發現對他們有利的正義原則有著特別的吸引力,勝過其它諸如功利主義右翼自由意志主義等方面的考量。

無知之幕

無知之幕(又稱原初立場Oringinal Position)是其論證的核心假設。

在原初立場中,立約者將被蒙上一層無知之幕,個人將不會知道自己的身分,性別,興趣,個性,嗜好,而僅有基本的正義觀念。在無知之幕的約束下,每個人為了確保自身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將會選擇制定一個能保障各種不同人的契約。於是,在理性的選擇下,人們會訂立具有正義觀的契約,而這個契約將能保障所有人的權益。

正義二原則

第一原則(自由原則)

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權與其他每個人所享有的同類自由權相容。

羅爾斯所説的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包括選舉與被選舉的政治自由、思想自由、集會與言論自由、良知的自由、個人財產的自由及免於恣意逮捕的自由。

第二原則(平等原則)

應該調整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使得:

  1. 社會中處於最劣勢的成員受益最大,並與公平救濟原則(just savings principle)相容。(差別原則)
  2. 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對所有人開放。(機會均等原則)[1]

英文: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2]:

  1. they are to be of the greatest benefit to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 consistent with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2. offices and positions must be open to everyone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第二原則(平等原則)確保社會中所有人的可選項都具有實質意義,並同時確保分配公正。例如,由第一原則保障的政治話語權和集會自由對走投無路的窮人和邊緣化的人來講鮮有實質價值。差別原則體現了羅爾斯的一個重要觀點:不平等在有些時候可以是公正的,只要它們有利於最不富裕的人。此外,羅爾斯主張,每個人可供選擇的機會不應由倫理上的任意因素 (如家庭出身)、以及先天資質(如運動天賦)來決定。

正義原則存在著優先級排序:自由原則最優先,其次是機會均等原則,最後是差別原則。[3] 在實現這些原則的順序上,必須先滿足優先級更高的原則,再滿足接下來的原則。羅爾斯認為:「只有在先需的原則完全滿足或不適用時,下一條原則才會發揮作用。(A principle does not come into play until those previous to it are either fully met or do not apply.)」[4]因此,自由原則中保護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不能為了更大的社會優勢(由機會均等原則產生)或更大的經濟優勢(由差別原則產生)進行交易或犧牲。同樣,不能為了經濟上的最大收益(由差別原則產生)而犧牲社會職位的機會平等。[5]因為巨大的社會和經濟不平等,即使對最窮的人有利,也往往會嚴重損害政治自由的價值以及實現機會公平均等的任何措施。

公平救濟

公平救濟/積蓄(just savings)是公平即正義的一個相對較爲次要的方面。它附屬在差別原則上,旨在提供一種約束,以減少給子孫後代帶來的嚴重影響。 羅爾斯主張我們對後代負有的責任是積蓄充足的有形資本(material capital)以持續地維持一個公正的制度。如果差別原則沒有提供這種跨世代(intergenerational)的要素,可能會造成剝削下一代劣勢群體來施惠於當前在世的劣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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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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