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各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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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各司法權管轄區訂有不同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同意年齡)規定。最高的則是馬爾他和土耳其(皆為18歲)。國家可透過法律限制特定行為的合法性,或明定該行為的特定同意年齡,不然有可能觸犯法定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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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
無論是歐洲聯盟或是歐洲委員會皆尚未建議任何會員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也並沒有對於這方面進行任何規格化的行動。不過,大部分的歐洲各國都有設置關於禁止對於未滿18歲的兒童的性侵害相關法律。2011年,歐洲委員會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與性虐待公約生效[1] ,宣告對於未滿18歲的兒童性虐待是非法行為。性虐待行為包括性交易以及色情行為。其他的犯罪行為包括: 「令兒童(兒童的定義依據第三條為未滿18歲)進行性行為」:
- 使用暴力威脅;
- 濫用信任、權力或家中的影響力;
- 濫用精神狀況不佳的兒童,或是心理或肢體上有障礙的狀況
最低合法性交年齡被定義為「合法性行為年齡」(the legal age for sexual activities),必須由各主權地區設定適當的年齡。(並未建議特定年齡)。到2015年為止,有38個國家或地區已經簽署並通過,尚有9個國家或地區已經簽署公約但尚未通過。[2]
依年齡區分
某些國家會頒布法令保護到達合法性交年齡但尚未成年的兒童,例如一些法律會禁止令未成年兒童從事性交易(例如奧地利、德國、列支敦斯登、葡萄牙等國)。這些國家大都是合法性交年齡較低的國家。
歐洲各國同意年齡
國家 | 同意年齡 | 說明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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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無論性別或性傾向。另外,未成年少女如果未達「性成熟」,即使其已年滿14歲,也不得與之發生性行為,違者將處7至15年徒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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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刑法第206條明訂:「非以暴力或恐嚇,和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得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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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141條:「年滿18歲以上和明顯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者,在無適用本法典第138條、第139條或第140條之預想犯罪要素的情況下,得處最高2年之勞動改造,或處最高2年有期徒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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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明訂於刑法第173條。另外,刑法第177條禁止「唆使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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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修法後明文於2015年7月1日生效之《西班牙刑法典》第183條第一款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與十六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應負同加諸性虐相稱之責,處2以上至6年以下之徒刑。若施以詐術騙取16歲以下未成年人同意而發生性行為,依第183條之第一款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9] |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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