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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憲法第68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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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內閣
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3條(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53
条
))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
憲法
54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54
条
)2項)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
憲法
79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79
条
)1項、80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80
条
)1項) 預備費的支出(
憲法
87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87
条
))
眾議院解散
根據《
日本國
憲法
》,眾議院解散的發動權在內閣;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據內閣的助言和承認頒布詔書來執行,是天皇行使的國事行為(日语:国事行為)之一(
憲法
第
7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7
条
)
第
3項)。 與其他內閣制國家相同,發動解散眾議院有兩大原因: 被動:依據
憲法
第
69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69
条
國務大臣 (日本)
廣義的「國務大臣」可見於
日本國
憲法
第
63
條
(國務大臣出席議院的權利義務)與
日本國
憲法
第
66
條
第
1項及
第
2項(內閣組織)等處。條文以「內閣總理大臣等國務大臣」表現,此時的「國務大臣」是將內閣總理大臣視為國務大臣之一。 狹義的「國務大臣」可見於
日本國
憲法
第
68
條
第
1項與
第
2項(國務大臣的任命與罷免)等。例如
日本國
憲法
第
68
條
內閣總理大臣
根據《
日本國
憲法
》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議員在參眾兩院議員中提名人選,並召開聯席會議以進行表決,再由天皇進行形式上的任命。該聯席會議的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指名選舉」,通稱為「首班指名」。為了避免戰前軍政府的狀況重演,根据《
日本国
宪法
》
第
66
条
第
2项,內閣總理大臣必須由文民(非武裝人員)擔任;但法
條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日本人民共和國
憲法
草案(日语:日本人民共和国
憲法
草案/にっぽんじんみんきょうわこくけんぽうそうあん?),是一項關于《大日本帝國
憲法
》的修正案草案,它由日本共產黨於1946年6月29日在其機關雜誌《前衛》上發表。這項草案的發表曾引起了對太平洋戰爭後的《
日本国
宪法
》的激烈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