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閣為採取合議制的最高行政權機關,與日本國會(立法)、裁判所(司法)並列為日本憲法上的機關。 內閣對國會集體負責(日本國憲法第66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66条))。 採內閣制。 內閣總理大臣為其政府首腦。 內閣總理大臣擁有國務大臣任免權。 大日本帝國憲法明定天皇為國家元首,但現行憲法並無元首規定,因此有學者將具有實質機能的內閣(
內閣總理大臣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議員在參眾兩院議員中提名人選,並召開聯席會議以進行表決,再由天皇進行形式上的任命。該聯席會議的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指名選舉」,通稱為「首班指名」。為了避免戰前軍政府的狀況重演,根据《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2项,內閣總理大臣必須由文民(非武裝人員)擔任;但法條
國務大臣 (日本)廣義的「國務大臣」可見於日本國憲法第63條(國務大臣出席議院的權利義務)與日本國憲法第66條第1項及第2項(內閣組織)等處。條文以「內閣總理大臣等國務大臣」表現,此時的「國務大臣」是將內閣總理大臣視為國務大臣之一。 狹義的「國務大臣」可見於日本國憲法第68條第1項與第2項(國務大臣的任命與罷免)等。例如日本國憲法第68條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第1条~第5条)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6条~第41条) 第3章.国会(第42条~第65条) 第4章.政府(第66条~第70条) 第5章.国家財政(第71条~第75条) 第6章.地方制度(第76条~第80条) 第7章.司法(第81条~第90条) 第8章.公務員(第91条~第96条) 第9章.憲法修正(第97条~第100条)
内阁总理大臣指名选举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日本国宪法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與多數議會內閣制國家的政府首腦一樣,並非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党提名、国会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一般来说,首相指名选举中,各党都会派出代表(通常为各党党首)参加选举,最终当选的一般也是国会多数党领袖。 《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