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澤西方案(英語:New Jersey Plan)又稱小州方案(英語:Small State Plan)或帕特森方案(英語:Paterson Plan)是由紐澤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於1787年6月15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上提交的一個新國家政府組建方案[1]

紐澤西方案的提出主要是對之前維吉尼亞州代表提出的維吉尼亞方案的回應,該方案中設計的兩院制聯邦國會中兩個議院(即今天的聯邦眾議院聯邦參議院)成員名額均是通過各州人口多少按比例分配[2]。但這樣的設計會明顯導致人口較少的州在聯邦政府中的影響力變得非常微不足道。所以紐澤西州提出這一方案就是為了避免其在新成立的聯邦國會中過於弱勢,並希望可以仍然像之前《邦聯條例》中所規定的那樣,每個州不論人口多少,其權力完全一致。不過這一方案受到了維吉尼亞方案的設計者詹姆斯·麥迪遜和在會議上正式提出該方案的埃德蒙·蘭道夫的反對,最終也並沒有被大會納入考慮,不過這一方案還是給眾人口小州以保護自己權力的焦點[3]

方案具體提議

根據紐澤西州方案的提議,新的兩院制立法部門仍然每州都一樣擁有一票表決權,這一點上與之前的《邦聯條例》完全相同。這一立場反映了各州以完全獨立、平等的狀態自願結成聯盟,並且希望可以繼續保持這種完全獨立、平等的心態。

方案中具體的提議如下:

  1. 應該修訂《邦聯條例》;
  2. 國會有權根據各州自由人口數和奴隸人口數的五分之三予以稅賦,不過這一權力需要先有一定數量州的同意;
  3. 聯邦行政長官由國會選出,其成員由多人組成且不得連任,並且如有多數州行政長官(即州長)要求則可由國會罷免;
  4. 最高法院是聯邦司法部門的代表,其成員由聯邦行政部門指定,並有權審理聯邦彈劾案件,並且是對全國性事務(如訂立條約等)的最終上訴部門;
  5. 《邦聯條例》和協定應該是全國的最高法律,聯邦行政部門有權通過武力手段來強迫各州服從這一法律;
  6. 應該建立一個接受新州加入聯邦的批准程序;
  7. 應該建立一個入籍方面的政策;
  8. 一個州的公民在其他州違反法律時,可以在該州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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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澤西方案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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