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為中國內地自2004年針對農村與農民推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屬於中國醫保一環[1],到2011年新農合參保人數達到8.32億,參合率超過96%。新農合係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居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2]。該項制度於2003年正式啟動試點,2008年基本實現全覆蓋。2011年政府補助標準達到每人每年200元,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70%,超過85%的統籌地區開展了門診統籌。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劃歸國家醫療保障局運營,目前許多地區已將其與當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形成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新農合作為中國內地公共醫療制度標誌始於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3],2003年各省(市)自治區開始試點,初期每人(受益對象)自費10元、政府財政10元;自2008年開始大幅提高出資比例,2009年每人財政出資達到80元,到2012年達到240元,報銷範圍大大拓寬。與此同時,以鄉鎮衛生院為主體的醫療設施獲得極大改善。到2011年,新農合參保人數達到8.32億,參合率超過96%[4]。
- 2004年,開展新農合試點。目標是逐步建立由政府組織和引導,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確保農民群眾受益。
- 2005年,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5])提出積極穩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和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實施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快農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提高農村醫療服務水平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加強愛滋病、血吸蟲病等重點疾病的防治工作,推動改水改廁等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治理。2005年主要穩步進行新農合試點,探索建立醫療救助制度;新農合試點已擴大到671個縣,惠及1.77億農民。
- 2006年,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6]),提出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從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財政較大幅度提高補助標準,到2008年在全國農村基本普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各級政府要不斷增加投入,加強以鄉鎮衛生院為重點的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療救助體系。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標準由20元提高到40元,中央財政為此將增加支出42億元;新農合試點範圍擴大到1,451個縣(市、區),占全國總數的50.7%,有4.1億農民參加;中央財政支出42.7億元,地方財政也相應增加支出,較大幅度提高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標準。啟動了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中央財政安排27億元國債資金用於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 2007年,新農合不斷完善,已擴大到全國86%的縣,參合農民達到7.3億人。計劃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80%以上的縣(市、區),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搞得更快一些。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101億元,比上年增加58億元。落實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衛生服務網絡,每個鄉鎮由政府辦好一所衛生院,採取多種形式支持每個行政村設立一個衛生室,建設農村藥品供應網和監督網,加強農村衛生隊伍建設,努力讓廣大農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 2008年,參加新農合的人口8.14億,參合率91.5%。計劃用兩年時間將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由40元提高到80元。重點健全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大全科醫護人員和鄉村醫生培養力度,鼓勵高素質人才到基層服務。
- 2009年,新農合覆蓋8.3億人。計劃繼續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適當擴大報銷範圍,提高報銷比例。全面完成規劃支持的2.9萬所鄉鎮衛生院建設任務。今後三年內中央財政再支持5000所中心鄉鎮衛生院、2000所縣級醫院和2400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支持邊遠地區村衛生室建設,實現全國每個行政村都有衛生室。
- 2010年,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120元,比上年增長50%,並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標準。開展農村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醫療保障試點,盡力為這些不幸的兒童和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 2011年,新農合參保人數達到8.32億,參合率超過96%。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200元。
- 2012年,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全面推開尿毒症等8類大病[註 1]保障,將肺癌等12類大病[註 2]納入保障和救助試點範圍。
- 2016年,國務院下發文件指示年底前執行各省內異地就醫報銷,2017年底前達到全國異地就醫報銷。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2002年10月19日,中發〔2002〕13號)
2004年至2011年新農合計劃及執行情況參見歷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