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2]是專責規範政黨相關事務的中華民國法律,歷時17年始完成立法。其要點包括政黨應辦理法人登記、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定期召開黨員大會等,並應辦理財務申報。[3]
概要
- 排黑條款: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負責人。
- 名稱:歧視性或仇恨性、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足以使人誤認等不得登記
- 存續:以下情形,廢止其備案
- 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 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 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參見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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