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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害自己的人,以类似的手段进行反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報復(英語:revenge)又稱復仇或報仇,是指針對損害自身利益的他人做出對等的利益損害,且往往是暴力性的。報復行為常引起道德、倫理或法律方面核心價值的討論。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3年6月16日) |
中國傳統思想對報復行為常有正面敘述。如《禮記》認為人們對於父母之仇應當做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每天睡在草墊上,枕著盾牌,也不做官,與仇人不共戴天。在鬧市與仇人相見就直接抄起武器和他搏鬥。)」[1]這種仇恨觀被認為是踐行孝道的一部分。[2]《春秋公羊傳》中有「君弒,臣不討,非臣也;子不復仇,非子也」之句。[3]《論語》中還有「以直報怨,以德報德」的說法。[4]
在中國皇權時代,上述古典文獻常對司法機構在復仇案件,尤其是血親復仇案中的裁決產生影響。漢章帝建初年間,有人因父親被侮辱而殺死侮辱者,被皇帝下令輕判。朝廷以該案為判例,制定了《輕侮法》,這是中國古代第一部允許復仇的法律。不過該法又被漢和帝廢除[5]。漢朝還有董黯報母仇案、[6]趙娥報父仇案的當事人皆因「孝」的理念被赦免、獎賞、傳頌。東晉桓溫也因為父報仇而受到晉明帝賞識。
隨著時代的更替,封建統治者漸漸認識到鼓勵復仇對社會秩序的負面影響。魏晉南北朝時期,朝廷經常下令禁止復仇[5]。唐代徐元慶殺趙師韞案、張氏兄弟復仇殺人案雖然得到民間官方的一致同情,但殺人者皆伏法受誅。[7][8]到了宋代,復仇殺人者需要「具案奏取敕裁」,且常常被減刑處理。[9]可見在中國歷史中,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對於復仇行為有著兩難的態度。
民間對報仇行為也有「冤冤相報何時了」的批評性俗語。
《聖經》也有關於復仇的經文,舊約聖經《出埃及記》第21章曾提及「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代表如被另一人冒犯時,最多只能用相同尺度還手,惟相關內容可能只是因為以色列人從埃及到迦南(應許之地)時面臨當地外族侵擾時的反應,例如在約書亞記中敘述對耶利哥等外族民眾進行屠殺等(據聖經描述是上帝「不悅」當時外族拜偶像及姦淫罪等「罪惡」行為)。
在現代文明社會的法律中,報仇往往不是合法殺人的理由。遭侵犯者的權益由法律保障,侵犯者依法受到懲治,超出法律範圍的受侵犯項不能追究(即以刑罰代替「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不過,在某些電影、小說、故事,報仇是英雄行為,尤其是「報父仇」、國仇家恨。
此外,不少經革命或政變上台的軍事政府領導人,往往會以各種手段去鎮壓及政治報復反對者及持不同政見者,如逮捕入獄,基於維護政權的法統性,甚至會處決持不同政見者。
一些人將死刑和其他的司法處罰當成平撫受害者對復仇要求、進而得以穩定社會秩序的工具,並認為說廢除死刑會讓受害者轉而尋求法外復仇的途徑,進而導致私刑增加,擾亂社會秩序。[11]
以下是史實中有關復仇的人物或事件:
復仇是戲劇的常見題材,以下是一些描寫復仇的知名作品或涉及復仇行為的虛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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