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3年4月19日) |
聯邦和邦自治
德國行政結構的最初特徵是由於聯邦制,必須在兩個政府級別(聯邦級和邦級)之間進行區分。
就組織意義而言,邦並非聯邦的下屬行政區劃;即便就職能意義而言,也充其量是聯邦行政通過邦自治實施管理。
它們在組織方面都有所不同:
- 聯邦自治管理
- 直接聯邦管理(通過聯邦政府機構)
- 間接聯邦管理(尤其通過聯邦直屬法團)
- 邦自治管理
- 直接邦管理(通過邦政府機構)
- 間接邦管理(尤其通過地方法團)
它們在職能方面的區別為:
- 聯邦行政通過聯邦自治管理
- 聯邦行政通過在聯邦內設代表的邦自治管理
- 聯邦行政通過作為各邦事務的邦自治管理
- 邦行政通過邦自治管理
各邦行政區劃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每個邦都有其自己的行政區劃。不同邦之間的結構僅具有部分可比性。
但是,根據「一體化原則」,所有邦內的一般管理機構和特殊管理機構以及各個特殊管理機構在當地的責任範圍應當相互一致,而這些不同的管理機構應當對一個和同一片地理區域負責(「行政地理一致」)。所有邦都設有市鎮,但城市邦柏林和漢堡的地位與邦相同。雙城市邦——布萊梅漢薩自由市則由兩座城市(布萊梅及布萊梅港)組成。在其餘13個邦(加盟國)中,較小的市鎮會被納入郡或類似的市鎮聯合體管轄。一些小型或更小的市鎮仍然從屬於鄉或類似的市鎮聯合體。一些大城市會設有市鎮級以下的行政單位。在某些邦份則會設有較郡級更高的高等地方聯合體。
行政級別總覽
根據各邦的體制以及邦內行政結構的特點,可以作出以下示意性區分:
- 聯邦
- 邦
- 邦中級主管:
- 行政區(僅巴符、巴伐、黑森、北威)
- 監督及服務部(僅萊法)
- 邦行政公署(僅薩安、圖林根)
- 結構及審批部(僅萊法)
- 邦下級主管:邦議會、作為邦下級主管的大市長
- 高等地方級:
- 邦區聯合體(僅北威)
- 專區(僅巴伐)
- 法爾茲專區聯合體(僅萊法)
- 郡級:
- 邦郡(巴符、巴伐、勃蘭、黑森、梅前、下薩、萊法、薩爾、薩安、薩克森、圖林根)
- 郡(僅北威、石荷)
- 非郡轄城市(巴伐、勃蘭、布萊梅、布萊梅港、黑森、梅前、下薩、北威、萊法、石荷、薩安、薩克森、圖林根)
- 城市郡(僅巴符)
- 城市鎮(布萊梅)
- 薩爾布魯根地區聯合體(薩爾)
- 阿亨城市區(北威)
- 市鎮與郡之間的行政單位:
- 市鎮級:
- 市鎮
- 城市
- 集市
- 城市鎮(僅布萊梅)
- 邦(柏林)
- 漢薩自由市(漢堡)
- 地方次級行政單位
- 市轄區(柏林、漢堡)
- 地轄區(黑森、萊法)如黑森邦法蘭克福市劃分為16個轄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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