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英語:Convention Concerning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又稱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英語: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是第14屆國際勞工大會於1930年6月28日通過的一項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C029),於1932年5月1日生效。[1][2]該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8個基礎公約之一,目前對180個締約方生效。[3]

Quick Facts 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 簽署日 ...
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
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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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成員國(綠色);未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以紅色顯示
簽署日1930年6月28日
簽署地點 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32年5月1日
締約方181
保管方國際勞工局局長
語言英文、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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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受害者經常在各行業受到奴隸般待遇,許多受害者工作環境危險且報酬極少,面臨暴力,且無法自由離職。國際勞工組織估計90%的強迫或強制勞動發生在私營企業[4]

內容

公約定義「強迫或強制勞動」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公約締約方承諾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規定主管當局不得為了私人、公司或社團利益而(准許)徵用強迫或強制勞動,規定行政官員、不行使行政職責的酋長不得使用強迫或強制勞動;並對有權當局、行使行政職責的酋長等對強迫或強制勞動的使用做了限制。公約規定只有18歲到45歲的健壯成年男子得被徵用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且任何強迫或強制勞動最長期限每12個月不超過60天。[1][5]

未批准公約的成員國

截止2023年7月,國際勞工組織187個成員國中共有6個尚未批准該公約:[6]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尚未批准公約的成員國也接受禁止強迫勞動是一項基本人權,未批准的原因更在於豁免範圍,而非權利內容。[7]:111

未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的聯合國成員國(安道爾不丹列支敦斯登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諾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加入ILO前不具備簽署批准含此公約在內,任何ILO公約的資格。

例外

公約規定了若干不包括「強迫或強制勞動」的例外:

  1. 根據義務兵役制的法令,為純軍事性質的工作而要求從事的任何勞動或服務;
  2. 作為完全自治國家公民的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的任何勞動或服務;
  3. 根據法院判決強制任何人從事的,置於公共當局的監督控制之下的任何勞動或服務;
  4. 在一切可能危及居民生存安寧的情況(即緊急情況)下強制付出的勞動或服務;
  5. 村鎮社區的小型公用事業。[1][5]

消除強迫勞動的普查

國際勞工大會第96屆會議(2007年)發布了《消除強迫勞動:關於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和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的普查》。該普查指出,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販運人口行為日趨活躍,已成為21世紀與公約相關的最緊迫的問題。[7]:111-112

公約議定書

國際勞工大會第103屆會議(2014年)通過了《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的議定書》(英語:Protocol of 2014 to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即第29號公約2014年議定書(P029),作為公約原本的補充。議定書規定了要採取的預防強迫或強制勞動的措施,包括制訂計劃、擴大勞工法適用範圍、和加強相關檢查等。議定書還刪除了公約過渡性規定,並使1930年公約追上時代腳步。[4]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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