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機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訂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所採取的全國性應急預案體系,其目的是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1]。
現行的應急預案於2006年1月8日啟用。應急預案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四類。該機制將突發事件按照嚴重程度由低到高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等4個級別,級別越高表明災害越嚴重。並由此發布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及啟動相應的四級、三級、二級、一級應急響應[1]。
分類與應對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突發公共事件分為以下四類[1]:
-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事故災難應急響應共分為四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處置[2]。中國大陸的事故災難採取逐級報告制度,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即應由事故發生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再由縣級人民政府依事故分級向相應級別上報機關及其安監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搜救力量予以救援。同時,會由上報機關派出相應調查組調查,並對責任人員予以問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撤職或責令其引咎辭職[3]。對相應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主要黨政官員予以降級或撤職,並可移送法辦[3]。
根據各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對縣級、鄉級行政區主要黨政官員給予行政處分、撤職或責令其引咎辭職,並可移送法辦[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則由省人民政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地級市市長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4]。
等級 | 事故級別 | 事故定義 | 上報機關 |
---|---|---|---|
Ⅳ | 一般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 地級行政區人民政府 (縣級政府派出調查組調查) |
Ⅲ | 較大事故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 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 (地級政府派出調查組調查) |
Ⅱ | 重大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省級政府派出調查組調查) |
Ⅰ | 特別重大事故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派出國務院調查組調查) |
自然災害應急響應共分為四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處置[5]。發生相應災害前,會由相關部門發出相應等級的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海洋災害預警報標示符、水情預警信號等預警信息。
等級 | 響應級別 | 災害定義 | 上報機關 |
---|---|---|---|
Ⅳ | 一般自然災害 |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
國家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由應急部救災和物資司(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進駐災區) |
Ⅲ | 較大自然災害 |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
國家減災委員會秘書長 (由應急部派出聯合工作組進駐災區) |
Ⅱ | 重大自然災害 |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部長 (由應急部部長率工作組進駐災區) |
Ⅰ | 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由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人率工作組進駐災區) |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共分為四級,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處置。中國大陸的公共衛生事件採取逐級報告制度,事故發生兩小時內即應由事故發生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再由縣級人民政府依事故分級向相應級別上報機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醫療力量予以控制。同時,會由上報機關派出相應專家組指導[6]。
等級 | 事件級別 | 事件定義 | 上報機關 |
---|---|---|---|
Ⅳ |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地級行政區人民政府 | |
Ⅲ |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
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 |
Ⅱ |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省級政府派出專家組指導) |
Ⅰ |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派出國務院專家組指導) |
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共分為四級,根據《國家處置大規模恐怖襲擊事件基本預案》、《國家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處置。[來源請求]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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