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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內節育器(英語:Intra-uterine device縮寫IUD),或稱避孕器,是置於子宮內的避孕裝置,因早期設計為圓形,也稱為子宮環節育環避孕環。現今一般為T形,由醫生月經期間放入子宮,在有效期限內可提供避孕效果[2]。宮內節育器屬於長效可逆避孕裝置英語long-acting reversible birth control[3]。在眾多避孕方式中,使用者對於宮內節育器和避孕植入管英語Contraceptive implant的滿意度最高[4]。有研究指出家庭計劃提供者中有41.7%選用長效可逆避孕裝置,較一般大眾的12.1%要高[5]

快速預覽 宮內節育器, 背景 ...
宮內節育器
背景
生育控制種類子宮內
初次使用日期1970年代[1]
失效率比率 (頭一年)
完美使用<1%
一般使用<1%
用法
注意事項...
優點及缺點
是否可以防止性傳播疾病
週期...
是否影響體重...
好處...
關閉
一種激素型避孕器
一種銅避孕器
X射線照射顯示白色部份安裝有避孕器(箭頭所指)

宮內節育器對於青少女及先前未曾懷孕過的女性也是安全有效的[4][6][7];此外,即便已使用節育器很長一段時間,只要加以移除,女性的生育能力即會迅速回復正常[8]。使用含銅節育器的避孕失敗率大約為0.8%,而含有激素(左炔諾孕酮)的節育器在使用第1年期間的避孕失敗率則只有大約0.2%[9]。相較之下,男性結紮及性交時使用保險套的避孕失敗率則分別為0.15%及15%。另外當女性發生不安全性行為時,也可在5天內使用含銅節育器來緊急避孕[10]

使用銅製節育器可能會增加月經的出血量,導致更嚴重的經痛[11];而改用塗抹激素的節育器則除了避育的效果外,還可同時減少或是完全停止月經[12]。不過在使用後的前幾個月女性反而可能會每日出血,大概要經過3個月才能減少90%的出血量[13]。至於經痛則可服用非類固醇消炎藥加以緩解[14]。更嚴重的潛在併發症包含節育器本身脫落(expulsion)(約2至5%)及罕見的子宮穿孔(少於0.7%)等[15]。宮內節育器不會影響哺乳,所以可在母親分娩後立刻置入[15];此外,當婦女墮胎後也可立刻置入[16]

美國使用宮內節育器的比例由1995年的0.8%上昇到2006年至2010年的5.6%[17]。自1800年代起就已有宮內節育器的避孕方式[18]。以往有一種稱為達康盾英語Dalkon shield的宮內節育器,因為會提高骨盆腔發炎(PID)的風險,已不再使用。目前使用的宮內節育器,若女性在置入時沒有性傳染疾病,宮內節育器不會提高骨盆腔發炎的風險[19]

在合格的產品和專業人員放置的情況下,宮內節育器是一種相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式。全世界有近1.8億名婦女使用。中國已婚育齡(50歲以下)婦女中宮內節育器使用人數達1.3億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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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宮內節育器可分為含激素類和含銅類。激素可緩慢釋放,使女性不孕,有效期可達5年;而銅會緩慢放出銅離子,防止懷孕,有效期可達12年。

激素型避孕器

激素型避孕器會在子宮中緩慢釋放激素以防止懷孕。有效期因產品而異。優點包括月經的量會減少,可以治療經血過量,糾正月經不調。副作用和避孕藥相似。

含銅避孕器

含銅避孕器的主要作用原理是減弱精子活性,從而阻止受精。它在子宮內會緩慢釋放出的銅離子有殺精子作用,而且會提高子宮內前列腺素和白血球的濃度[21][22],使精子無法穿過宮頸粘液[23]。據統計,它第一年的失敗率為0.2%-2.2%[24]

非激素型避孕器一般塑料材質,外面纏繞著金屬銅,形狀多為T形,安裝時T上面的部分位於子宮上部。現在有些避孕器中加入了金、銀等貴金屬以減少腐蝕。不同的類型的有不同的使用期限。

它的優點:可作為緊急事後避孕手段(性行為發生後五天內)[25]。不含激素,因此可以在哺乳期使用,取出後可迅速恢復生育能力。它的缺點:可能會造成經血過量和絞痛[21]

缺點和不良反應

和保險套不同,宮內節育器不能防止性傳播疾病,如愛滋病。有時宮內節育器會脫落,如果沒有及時安裝回去,則會導致避孕失效。

已知的不良反應有子宮穿孔英語Uterine perforation盆腔炎痛經月經不調、經血過多、一旦避孕失敗則極有可能是宮外孕

通常情況下放置宮內節育器不需要止痛,但17%的未產婦和11%的經產婦疼痛嚴重,需要止痛[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2012年實施995萬(另一統計為720萬)例放置宮內節育器手術(俗稱上環)和180萬(另一統計為284萬)例取出宮內節育器手術,造成480例子宮穿孔和1952例感染,已婚育齡(50歲以下)婦女中宮內節育器使用人數達1億3185萬人[20][27]。宮內節育器是中國的首要避孕措施,在所有避孕措施中使用率占54%,是保險套的5倍多[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中的強制上環行為

強制上環曾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中的節育措施之一。由於上環可有效防止懷孕,從而減少計生部門的工作量。1982年至1983年錢信忠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期間提出「一胎上環,二胎絕育」,創造了1983年一年放置宮內節育器1776萬例的記錄[29]。雖然此後政策略有放鬆,但「一胎上環」的原則在許多地區延續至今,例如2014年修訂的《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仍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婦,女方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選結紮措施」。

公安局辦證中心會以計生部門是否出具已上環證明為必要條件才可辦理小孩入戶口手續而強制婦女去上環,而不是婦女以自願方式上環。而且有些上環衛生院的條件差,會造成子宮感染等併發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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