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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聯邦憲法(德語:Österreichische Bundesverfassung)是奧地利共和國的憲法。它由許多不同的法案組成,其核心是《聯邦憲法》(Bundes-Verfassungsgesetz)(B-VG),其中包括最重要的聯邦憲法條款。除 B-VG 外,還有許多其他憲法法案(稱為 Bundesverfassungsgesetze,單稱 Bundesverfassungsgesetz,縮寫為 BVG,即不包括聯邦憲法)。BVG,即沒有連字符)以及法規和條約中的個別條款都被指定為憲法(Verfassungsbestimm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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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曾有多部憲法,包括 1848 年的《皮勒斯多夫憲法》、1848 年至 1851 年的《"不可撤銷的 "斯塔迪昂憲法》、1860 年的《十月文憑》、1861 年至 1865 年的《二月專利》。
奧地利聯邦憲法於 1920 年 10 月 1 日首次頒布,其以凱爾森的草案為基礎。由於未能就權利法案達成政治協議,1867 年的《公民一般權利基本法》(Staatsgrundgesetz über die allgemeinen Rechte der Staatsbürger)被保留下來,並被指定為憲法性法律。
奧地利聯邦憲法最初規定的國家結構形式為議會制。立法權歸屬於由國民議會和聯邦委員會兩院組成的聯邦議會。內閣負責執行法律,內閣總理由國民議會根據其主要委員會的動議提名。由參眾兩院選舉產生的總統擔任國家元首。
1929 年,奧地利進行了修憲,大幅擴大了總統的權力。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而不是由立法機構選舉產生。總統還被賦予解散議會的權力,而議會制共和國的總統通常沒有這項權力。他還有權正式任命大法官和內閣。理論上,奧地利總統被賦予了與美國總統相當的權力。然而,在實踐中,其角色仍主要是禮儀性和代表性的。
1934 年,經過多年日益激烈的政治紛爭和法治的逐步削弱,執政的基督教社會黨(當時已全面轉向奧地利法西斯主義)以一部新的基本法正式取代了奧地利聯邦憲法,將奧地利定義為一個威權法團主義國家。 1938 年,奧地利被納粹德國吞併,不再是一個主權國家,其憲法也失去效力。奧地利在納粹德國最終瓦解前重新成為一個獨立的共和國。獨立後,奧地利仍沿用1929 年頒布的憲法修訂案。儘管此後對憲法進行了大量修改和修正,但基本上一直沿用至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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