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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英語: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在香港設立的,負責處理香港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之間的外交事務的外交機構。
外交部駐港公署成立於1997年7月1日,位於香港金鐘堅尼地道42號,臨近香港公園。
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國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1]:8。有鑑於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簡稱「駐港公署」)於1997年7月1日成立,與香港特區政府緊密合作,處理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駐港公署依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履行其職責,不會干預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的事務[1]:8。香港特區政府與駐港公署互相合作之事務主要涉及香港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談判簽訂協議,以及處理有關外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之事宜;舉例來說,香港特區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1]:8。香港特區須透過駐港公署向中央人民政府申請批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或中央人民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之身分,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之國際組織[1]:8-9。此外,香港特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1]:9。不過,香港特區須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才可與世界各國談判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司法互助關係協定及互免簽證協議;駐港公署也與香港特區政府合作處理各國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事宜[1]:9。駐港公署負責之外交事務,包括有關各國在香港特區設立或關閉領事機構、領事任命確認及賦予領事特權和豁免的事宜;香港特區政府則負責處理有關領事機構之日常事務,包括簽發香港領事身分證、實際提供特權和豁免,以及領事機構辦公地點之保安工作[1]:9。
外交部駐港公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的四個正式單位之一,另外三個分別是中央人民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香港中聯辦)、解放軍駐港部隊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中國內地各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領導人訪問香港時,通常都會到訪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和中聯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內設6機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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