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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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頒定公佈於2000年2月2日,為中華民國政府因應土地徵收所制定的相關法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並與《中華民國憲法》及《土地法》第五編「土地徵收」之相關規定共同架構成為中華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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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Land Expropriation Act
改組前:內政法規地政目
立法院
引稱土徵條例
簽署人李登輝
簽署日期2000年2月2日
施行日期2000年2月4日
立法歷史
提交者內政部鄭逢時等73人、侯惠仙等50人、李慶安等42人
提交日期1999年5月4日、1999年6月5日、1999年10月6日、1999年12月15日分別
相關委員會內政經濟財政委員會
內政經濟財政委員會審議1999年12月29日
二讀2000年1月13日
三讀2000年1月13日
修訂英語Amendment法例
2012年1月4日(第2次)
立法歷程
修訂後文本
狀態:已施行
關閉

沿革

  • 1993年:內政部著手研擬「土地徵收條例」。[1]
  • 2000年2月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6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2002年12月11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36-1條條文。
  • 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 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3-1、3-2、13-1、18-1、34-1、43-1、52-1 條條文。
  • 2012年9月1日:第30條施行。

立法目的

  • 2012年修正以前: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註 1]
  • 2012年修正以後: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法律架構

  • 總則
  • 徵收程序
  • 徵收補償
  • 區段徵收
  •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 附則

相關法律


註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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