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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淨收益,是中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政策下,根據中國現行的土地收支兩條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規定,政府在支出土地出讓收入過程中使用的概念。
此概念與土地出讓收入相關的部門的統計口徑有關。如: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財綜〔2011〕41號規定):「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項目後,作為計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再如:《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國發〔2011〕22號:「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要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徵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後餘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而明確提出政府收益概念的是在財政部、國土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由此可見,土地出讓淨收益只是一種統計概念,中國各級政府一直不願公開其除去各項成本後的土地純收益,亦不願公開這些收益的支出方向,但從國務院和財政部的報告中推測,政府收益似乎不低於總收入的40%。有報道指出,直到2013年僅有55%的土地出讓收入被返回給被徵收業主[1]。其餘成為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形成土地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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