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族政策的組成部門,由中共中央統戰部歸口管理。國家民委主要負責管理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研究民族學理論,展開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等工作。
沿革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中央民委。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197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被撤消。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國家民委,此後一直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根據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歸口中共中央統戰部領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仍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2]。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關於做好全面推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工作的通知》(聯組辦〔2019〕2號),原由國家民委主管的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協會、中國民族經濟對外合作促進會、全國民族中學教育協會、中國西部研究與發展促進會、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等5家行業協會(商會)與國家民委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3][4]。
2021年,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中央編辦關於調整國家民委機構編制的批覆》(中編辦復字〔2021〕48號),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與民族問題研究中心(政策研究室)合併組建國家民委政策法規研究司;監督檢查司更名為協調推進司;新組建民族團結促進司。委直屬事業單位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更名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古籍整理研究室[5]。
職責
根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民委承擔下列職能[6]:
- 制訂有關民族問題的政策、法規,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 指導、監督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
- 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宜。
- 參與制訂有關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 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
- 研究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組織協調對全國民族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
- 參與研究制訂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管理所屬民族院校和文化事業單位。
- 管理全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和編輯出版工作。
- 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
- 研究世界民族情況,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參與辦理涉及聯合國反對種族歧視等國際條約的有關事務;管理有關的涉外事務,辦理居住國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回國探親、旅遊、定居和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 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工作,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
-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央編辦關於調整國家民委機構編制的批覆》(中編辦復字〔2021〕48號),國家民委設置下列機構[6][7]:
- 辦公廳
- 協調推進司
- 理論研究司
- 政策法規司
- 民族團結促進司
- 共同發展司
- 文化宣傳司
- 教育司
- 國際交流司(港澳台辦公室)
- 人事司
- 機關黨委
- 離退休幹部局
- 輿情中心
- 古籍整理研究室
- 機關服務中心(機關服務局)
- 中國民族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
歷任領導
委員會主任
姓名 | 籍貫 | 照片 | 上任 | 卸任 | 時任其他職務 | 最高職務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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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 |||||||
李維漢 | 湖南長沙縣 | 1949年10月19日 | 1954年9月28日 | 政務院秘書長、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副主任 |
副國級;漢族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 |||||||
烏蘭夫 上將 | 內蒙古土默特左旗 | 1954年9月28日 | 1970年6月22日 | 國務院副總理 中共中央華北局第二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人民委員會主席、政協主席、內蒙古軍區司令員兼政治委員、內蒙古大學校長 1956年起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人民委員會主席、政協主席、內蒙古軍區司令員兼政治委員、內蒙古大學校長 |
國家副主席 | 副國級;蒙古族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 |||||||
楊靜仁 | 甘肅蘭州 | 1978年3月5日 | 1986年1月20日 | 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 1980年9月10日起為國務院副總理、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 1983年6月起為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 1985年起為全國政協副主席 |
副國級;回族 | ||
司馬義·艾買提 | 新疆策勒 | 1986年1月20日 | 1998年3月18日 | 1988年4月起為全國政協副主席 1993年起為國務委員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副國級;維吾爾族 | |
李德洙 | 吉林汪清 | 1998年3月18日 | 2008年3月17日 | 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 | 朝鮮族 | ||
楊晶 | 內蒙古準格爾旗 | 2008年3月17日 | 2013年3月16日 | 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 2012年11月起為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 |
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 | 副國級;蒙古族 | |
王正偉 | 寧夏同心 | 2013年3月16日 | 2016年4月28日 | 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 | 全國政協副主席 | 回族 | |
巴特爾 | 遼寧康平 | 2016年4月28日 | 2020年12月26日 | 2018年3月起為全國政協副主席 | 全國政協副主席 | 蒙古族 | |
陳小江 | 浙江龍游 | 2020年12月26日 | 2022年6月24日 | 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 | 中共中央統戰部常務副部長 | 漢族 | |
潘岳 | 江蘇南京 | 2022年6月24日 | 現任 | 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 | 漢族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
……
委員制度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是: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統計局、旅遊局、宗教局、法制辦、新聞辦、銀監會、證監會、中醫藥局、扶貧辦、中國鐵路總公司。[8]
兼職委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圍繞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根據本部門的職能,深入調查研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民族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和特殊困難,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促進民族地區與全國同步建成小康社會。[8]
業務
- 第一階段,從1949年至1954年,首先認定蒙古、回、藏、滿、維吾爾、苗、彝、壯、布依、朝鮮、侗、瑤、白、哈尼、哈薩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東鄉、納西、景頗、柯爾克孜、土、羌、撒拉、錫伯、塔吉克、烏孜別克、俄羅斯、鄂溫克、鄂倫春、保安、裕固、塔塔爾等38個少數民族。
- 第二階段:從1954年至1964年全國第二次人口普查。新確定了15個少數民族,即土家、畲、達斡爾、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龍(後改名為德昂)、獨龍、京、毛難(後改名為毛南)、門巴;同時,將普查中自報的74個族體分別歸併到53個少數民族中。
- 第三階段:從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1965年認定了西藏珞瑜地區的珞巴族,1979年認定了雲南基諾山的基諾族。至此,使中國民族增加到56個。
- 第四階段:從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據統計,自1982年以來,全國恢復、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數在1200萬人以上。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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