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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吉林省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1954年8月在吉林市成立[1]。其常設機構為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印章中央刊國徽。 | |||||
機構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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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級別 | 正省級 |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
常設機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聯絡方式 | |||||
對外官網 | 吉林人大網 | ||||
機構沿革 | |||||
前身 | 吉林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 ||||
成立時間 | 1954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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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5日至9日,吉林省(首屆)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吉林市召開,此次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51年3月20日至24日,召開吉林省首屆二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2]。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要求各地召開由人民普選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8月10日至13日,吉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吉林市召開。1958年7月2日至20日,吉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長春市召開。1963年12月19日至28日,吉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長春市召開[2]。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受破壞。1968年3月6日,吉林省革命委員會正式成立,全面領導全省工作[3]。
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中共中央召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部部長和統戰部部長會議,其中確定將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1977年12月19日至25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標誌著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恢復。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4]。
專門委員會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專門委員會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設有以下專門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設區的市、自治州和駐省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4]。
參加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有以下代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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