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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或十淨,是佛教上座部諸律藏記載中,佛滅百年後毘舍離僧團所行的違背戒律規定的十件事情,又稱十事非法、十非事、十事不合律制。東西部僧團對「求乞金錢」非法與否有諍論,因而發起了七百集結。
初期佛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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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部《摩訶僧祇律》中,只有記載「求乞金銀」一事[1]。東西部僧團對待戒律執行的不同態度,可能導致了日後佛教的根本分裂,西部僧團成立上座部,東部僧團成立大眾部。
現存所有律藏都記載,印度西部摩偷羅國的上座耶舍比丘,往東方毗舍離城,見當地的跋耆族比丘,在布薩日向民眾求乞金錢[2],認為非法,向民眾宣說此為非法,導致當地比丘趕他出城。耶舍比丘回西方,動員其他大德比丘前往毘舍離,跋耆族比丘也動員,與西方比丘辯論戒律,結果有七百人集會。上座部諸律藏記載此次結集起因為十事,發生在佛陀滅度之後百年,雙方在第二次結集時為防止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由東西方各推舉四人的八大長老於別處表決為「十事非法」形成最後結論。
現代研究認為,在十事除受蓄金錢之外其他九事中,七事屬於小小戒問題[4],二事屬於布薩與羯磨制度問題,有疏忽懈怠的情況則需重申律藏有關規定。至於受取金錢之事,佛教戒律規定由淨人來處理與金錢有關的事宜[5],明確規定僧侶不可受蓄[6],諍論的主要焦點在於能否求乞金錢。
在戒經(波羅提木叉)中,規定比丘不得「捉取」金銀[7],但並沒有規定不得「求乞」金銀。部分比丘引用《雜阿含經·摩尼珠髻聚落主經》[8]的記載,主張不得求乞,如《十誦律·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
“ | 長老耶舍陀,聞是事已,知是事作非法,遣使詣毘耶離諸白衣所,語言:沙門釋子,不應乞金銀寶物畜,佛種種因緣,為摩尼周羅聚落主說法:「從今日,比丘,須薪乞薪,須草乞草,須乘借乘,須作人借作人。沙門釋子,是中佛不聽乞金銀寶物畜。」 | ” |
但是另一部分比丘所持此經的文句與之有所差異[9],如《四分律·七百集法毘尼》記載:
“ | 耶舍伽那子比丘,至毘舍離優婆塞所,語如是言:……世尊在王舍城時,……珠髻長者,後於異時,往世尊所。……佛言:「……我作是說,聽為竹葦[10]草木故,求乞金銀,終不應自受取金銀,是故離奢。」以此因緣,沙門釋子,不應受取金銀,棄捨珠寶,不著飾好離奢。 | ” |
認為此經只是說不得為自己受取金銀,可以為建造房屋求乞金錢。
南傳佛教《島史》記載:在這事件後,跋耆族惡比丘召集了一萬僧眾,自行集結出經典與戒律竄改佛教教義[11]。由於他們人數眾多,後世因此稱他們為大眾部;這是佛教的第一次分裂,又稱為「根本分裂」。
大眾部律藏記載七百集結只因「求乞金錢」一事[1],大眾合誦律藏並重申了求乞金錢非法[12]。十事諍論導致佛教僧團分為了主張無條件嚴守戒律的西部僧團,和主張在戒律的一些執行細節上可以依據四大教取捨的東部僧團。因為大眾部同樣記載了第二次結集的過程及結論,根本分裂發生的時間,可能晚於第二次集結[13]。
平川彰認為,十事的記載,只存在上座部系的律藏;大眾部只有記載受取金銀一事,除受取金銀之外的九事,不是七百結集的直接起因,十事成立的時間較晚,可能是後世補入七百結集記載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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