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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加拿大的政治體系是根據議會民主制以及聯邦制所設立的框架之內運作,具有深厚的民主傳統。加拿大奉行君主立憲制,加拿大君主為國家元首。加拿大是個多黨制國家,當中不少立法程序源自英國國會定下的先例和不成文慣例。然而,經過歷年演變後加拿大的議會政治亦衍生了一些特色,如黨內紀律就較英國政黨嚴格,而議會表決的議題中具備信任動議地位的也比英國為多。這些特色令沒有內閣職務的議員在議會中扮演較次要的角色,但執政黨議員中的非內閣成員以及在野黨較為低調或資歷較淺的議員(亦即「後座議員」)亦可透過參與公共預算委員會或國防委員會等議會委員會來發揮影響力。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3年12月1日) |
加拿大聯邦於1867年成立後,聯邦政治一直由加拿大保守黨和加拿大自由黨(或保守黨的前身進步保守黨和舊保守黨)主導,但2011年聯邦大選後傾向社會民主主義的加拿大新民主黨取代自由黨成為國內第二大黨至2015年。國會下議院內其他政黨則包括支持魁北克主權運動的魁人政團、關注環保議題的加拿大綠黨,以及極右翼的加拿大人民黨(自2019年起已沒有議席)。
加拿大的政制是由英國國會通過《英屬北美法案》(現稱為《1867年憲法法案》)而制定[1]。初時國會只可為國內的事務立法,而外交權及修憲權仍然屬於英國國會。英國其後於1931年通過《西敏條例》,承認加拿大及其他自治政府的立法自主權。在此之後,加拿大國內的從政者無法就修憲程序達成共識,因此加拿大政府要等到1982年,英國國會通過《加拿大法案》才獲得修憲權。
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對加拿大國內刑事案件的終審權到1933年才終止,對民事案件的終審權則到1949年才終止[2]。
聯合國、大英國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法語圈國際組織、八大工業國組織(G-8)、國際貨幣基金會、國際奧委會、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國際原子能機構、美洲國家組織、京都議定書。
國會分為上下議院。上議院有105位議員,所有的議員是由總理推薦,總督委任。強制性退休年齡是75歲。下議院有343個議席,全部由選舉產生的。任期不可以超過4年。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構。大法官是由內閣推薦,總督委任。
作為國家元首的「加拿大國王」查爾斯三世,實際上只有象徵式的權力。另一方面,加拿大政府經常用「皇權」(Crown)或「皇家」(Royal)來代表加拿大皇室的權力。例如司法部控告任何人,它們都會稱自己為「皇權」。
由於加拿大元首並非居住於加拿大,皇室會根據加拿大總理的提名後,委任一名總督作為代表。實際上,如果皇室否決加拿大政府的決定,或釀成政治危機。不論理論或實際上,皇室的地位「超然於政治」,即是他們不應干政。所以,如果皇室聽從政府的「建議」,它就不需要為政府任何決定負責,即就算政府遭批評,亦不會牽連君主,這間接地保護皇室。總督的任期通過是五年,但是這個任期可以延長。
加拿大總理是政府的首腦及擁有最大政治權力的官員。總理是在國會下議院中擁有最多議員信任的黨派的領袖。如果執政黨擁有國會下議院的過半數議席,其政府就被稱為多數政府。如超過一個政黨共同籌組政府,則稱為聯合政府。相反,如果執政黨/聯盟沒有大多數的下議院議席,但只要獲小部分議員供給信任投票,而令政府獲多數信任,其政府則會被稱為少數政府。另外,政黨理論上可以合併來組成一個大多數政府,但是在加拿大史上只有一個這樣的政府,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羅伯特·博登(Robert Borden)政府。
加拿大內閣是國家的行政委員會。內閣成員是由總理提名,循例總督委任。作為內閣的主席,總理可以經總督循例同意下,在任何時間解散現任內閣和組新閣。內閣的工作是向總理及總督為國家不同的事務提供意見,和作為政府和有關政府機構的中間人。內閣通常會是來自下議院執政黨的議員(上議院執政黨領袖除外)。
加拿大國會可分為君主、上議院及下議院三部分。君主的權力只限於簽發兩院通過的法案、(由總督根據總理的提議後代行)解散國會下議院,以及於每個新會期發表施政報告。無實權的上議院的成員是由總理提名,總督委任,退休年齡是75歲;下議院則經聯邦選舉一人一票單議席制產生。現時下議院有343個議席,而所有議席的任期在一般情況下不能長於五年。加拿大史上只有一個政府的任期可以延長超過五年(1916年)。總理實際上可以任何時候要求總督解散國會。在1926年,加拿大總督不接受總理要解散國會的要求,是加拿大立國以後唯一一次的政治危機。由於策略上的考慮,由1926年起,所有的總理都在任期滿四年後宣佈大選。
加拿大由1867年起只有3次國家全民公投(1898年、1942年、1992年)。
加拿大刑事法律是聯邦政府的管轄範圍,並在全國執行。加拿大的民事法律,除魁北克省外,都是根據英格蘭的普通法。英國政府於1774年容許魁北克省採用法國的民事法。加拿大的法庭是分聯邦、省和市三級。
加拿大早期的最高執法機構及終審法庭並為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但是加拿大國會於1949年立法,令國家的司法制度完全獨立。加拿大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法例規當中三名法官要來自魁北克省。其餘的六個職位,三名法官會來自安大略省、兩名來自加西省份、和一名來自大西洋省份。所有的大法官是由政府內閣「建議」,由總督委任的。
加拿大被分為十個省份及三個地區。由於加拿大實行聯邦制,所以各省份都擁有憲法上所列出事項的管轄權,例如醫療、敎育及汽車登記等。另外,地區政府的存在及其所有權力都授權於聯邦政府。
加拿大每個省份都有省長及省議會,而每個省份都實行一院制。各省均有一名省督作為皇室的代表,由聯邦總理向省政府咨詢後向總督提名任命。省長的產生方法與總理的相若,為省議會內擁有最多議席的政黨的領袖。但特別的是,各省的大部分政黨與聯邦政黨無從屬關係(如中間偏右的魁北克自由黨不棣屬中間偏左的加拿大自由黨)。
地區政府跟省政府的架構差不多,但是地區政府並無皇室的代表,而是代表聯邦政府的專員。地區議院的所有議員都沒有黨派之分,而地區首長是由議員互選產生的。三個地區都承認不同的原居民語言作為官方語言。
聯邦政府吸收美國內戰的教訓,亦保留所有剩餘權力。可是英國的樞密院在1895年的裁決規定聯邦政府在戰時才擁有剩餘權力。現在有很多灰色地帶都是由英屬北美法案調解的。有很多的機關的管轄權都由聯邦轉到省級政府,令到加拿大成為一個分散化聯邦。因為要符合省政府的利益,現在有更多政府機關的管轄權都被轉到省政府。
由1840年代,英屬北美成為聯邦殖民地開始,國家統一經常是加拿大的政治問題。有大量石油的亞伯達省曾以獨立,威脅聯邦政府不要通過京都議定書。可是加國統一最大的威脅是在魁北克省有些法裔居民的獨立主義。讓·克雷蒂安的政府通過了《清晰法案》,其中說明加拿大政府將不會同意魁北克成為主權國家,除非在提問問題明確無歧義的公民投票中,「大體」上都支持獨立,若此情況發生,加拿大政府有義務與魁北克政府對獨立問題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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