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博士學位(烏克蘭語、俄語: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白俄羅斯語:Кандыдат навук;拉丁化:Kandidat Nauk;英語:Candidate of Sciences),在前蘇聯、今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北朝鮮等俄式學制歐亞國家是一種授予研究生的學位,級別高於碩士學位,低於俄式學制的全博士學位。在取得副博士學位後,研究生才能夠修讀全博士。
要修讀副博士必須先完成4年的大學本科專業教育和2年的碩士研究生專業教育(或者是直接完成5年的大學專業教育獲得俄式學制的專家學位),再經過數年研究生階段的學習(一般為3年),通過專業、外語、哲學(含文史等各門社會科學)的資格考試,最終提出論文,並通過口頭答辯,才能得到學位。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國際教育統計中,把副博士學位等同於PhD[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1990年10月《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獲得蘇聯、東歐國家副博士學位人員回國後待遇的通知》:「獲得蘇聯及東歐國家副博士學位人員回國工作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條件,與國內獲得博士學位人員相同」,也就是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副博士學位(俄制)學位被認定相當國內大學或歐美日各國大學授予的博士學位。
依中華民國教育部2000年12月7日臺(89)審字第89155812號函示:「大學畢業後修業3年,或碩士畢業後修業2年,取得俄國Kandidat Nauk學位文憑者,可直接採認等同我國博士學位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也就是說:在臺灣,這個學位視同歐美日各國和臺灣本土大學所授的博士學位。
紐西蘭政府規定,副博士學位獲得者申請移民紐西蘭的列入最高的第10級(Level 10, a.k.a. Doctors Level)[2]。
歷史
1934年1月13日,蘇聯人民委員會正式決定開始實施副博士學位。到1971年,已經授予了249,200名副博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仿效蘇聯制度,設立副博士學位,但很快廢止。首先確立研究生培養制度的中國科學院在1955年制定了《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暫行條例》,8月5日獲國務院通過,8月31日正式實施。
1955年9月18日,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招生委員會在各大報刊刊登招生啟事。當年擬招收50名副博士研究生,實際招入65人[3]。1956年,中國共產黨號召「向科學進軍」,為此各重點高等院校招收了一批四年制的研究生,稱「副博士研究生」[4]。1956年7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部發布了《1956年高等學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暫行辦法》,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重點高校成為第一批招收副博士研究生的學校。據報道,當年招收的副博士研究生為1015人[5][6]。
1957年3月25日,高等教育部發布《高等教育部關於研究生的名稱問題的通知》,文件稱,為避免誤會,經國務院批准,不再將四年制研究生冠以副博士稱號。文件解釋說,1956年招收研究生時,國家尚未公布學位條例,為將四年制研究生與二、三年制的教師進修的研究生區分開來,依據《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暫行條例》暫時把四年制研究生稱為副博士,這只是為了說明四年學習之後學生一般應該達到副博士的水平[7]。
1956年4月24日,高等教育部頒發《關於1956年進行副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的暫行規定》。根據此規定,同濟大學等高校的應屆研究生畢業生進行了論文答辯,通過答辯者可獲得副博士學位。然而,由於發布規定時距離畢業不到3個月,大多數學生沒有通過答辯,只有極少數的學生拿到了副博士學位[3]。1961年至1964年,相關方面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授予條例》。條例中規定了博士、副博士兩級學位[8]。儘管經過多輪修改、上報,條例仍無法獲批,最終被打成「資產階級法權」而擱置[9]。
198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設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不設副博士。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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