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通令

文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六·六通令,是1967年6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發布的通令[1]。通令旨在糾正當時出現的打砸搶抄抓的歪風[2]

內容

六·六通令一共有七條[3]

一、除國家專政機關奉命依法執行必要的逮捕拘留任務外,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抓人,都不准私設公堂和變相地私設公堂。

二、各級黨政軍機關的檔案文件和印章,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搶奪,竊取和破壞。

三、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絕對不可侵犯,革命群眾都有保護的責任,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侵占,不准砸搶,不准用任何藉口進行破壞。

四、嚴禁武鬥,嚴禁行兇打人,嚴禁在本單位和到外單位打群架,嚴禁搶奪個人所有的財物。

五、除國家專政機關奉命依法執行任務外,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准對任何團體和個人,進行搜查和抄家。

六、由各地衛戍部隊和駐軍負責保證上述各條的執行。自即日起,對於違犯上述各條的,都應該嚴加處理。……

七、各革命群眾組織,應該成為執行本通知的模範,並協助衛戍部隊和駐軍進行政治思想工作。

參考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