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是一個類型名詞。在這裡,大量情況相似的人長期處在同一場域,共同過與外界社區隔絕的、正式管理的生活。[1]:44[2]:855[3]在全控機構中,隱私是受到限制的,因為生活的各個方面,比如睡眠、娛樂、工作均在同一場域中進行。這項概念主要由社會科學家厄文·高夫曼提出。[4]

詞源

通常認為,該詞彙首次出現並定義於加拿大社會學家厄文·高夫曼的論文《論全控機構的特徵》(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otal Institutions)之中,該論文發表於1957年4月在沃爾特里德陸軍研究所英語Walter Reed Army Institute of Research舉行的預防與社會精神病學研討會。[4]:1唐納德·克雷塞英語Donald Cressey的選輯《監獄》(The Prison)中擴充了該詞彙的定義,[5]該擴充定義的版本再次出現於高夫曼1961年的選輯《精神病院英語Asylums (book)》(Asylums)中。[1][3][4]:1然需注意的是,費恩和曼寧指出,高夫曼是在埃弗雷特·休斯英語Everett Hughes的演講中聽到這個詞彙的(可能是1920-1940年代後期的「工作與職業」研討會上)。[6]但是,無論該詞是否為高夫曼所創造,其對此詞的貢獻是廣為人知的。[7]

分類

全控機構由高夫曼分為5種不同類型:[3][8]

  1. 為照顧社會中有需要的人設立的機構,如孤兒院、救濟站、護理之家、療養院等。
  2. 為被認為無法照顧自己且對社會有危害(儘管這種危害往往不是有意的)的人設立的機構,如結核病療養院、漢生病院、精神病院等。
  3. 為保護社區免受特定威脅建立的機構,在此類機構中被隔離者的福祉不是建立機構時的首要考量,如集中營,戰俘營、監獄等。
  4. 為更好地完成某些機械化任務而建立,並僅以這些任務的完成效果來證明其合理性的機構,如寄宿學校、船舶、軍營、工作營等。
  5. 為隱居或宗教目的建立的機構,如修道院、僧院、寺廟等。

大衛·羅斯曼英語David Rothman宣稱歷史學家已經確認了高夫曼有關全控機構說法的正確性。

養老院

根據S.Lammers和A.Verhey的研究,大約80%的美國人最終不會死在他們的家中,而是在養老院這類全控機構中。[2]:853

旅遊

社會學家指出,遊樂園、遊輪等場所具備全控機構的許多特徵。在這些環境裡,遊客們可能並未意識到他們受到了控制或約束,但其中環境的設計已經巧妙地操控了顧客們的行為。這些例子與傳統例子的不同之處在於,其對被隔離者的影響是短期的。[10][11]:106

大學

辛辛那提大學刑事司法教授 John Paul Wright 將許多當代的美國大學歸類為全控機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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