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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的形式,被定義為為了剝削目的“招募,運送,轉移,窩藏和/或接收”兒童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兒童販賣(英語:Trafficking of Children)是人口販賣的一個類型,聯合國將其定義為「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被以奴役、強迫勞動或剝削為目的而遭綁架的兒童。[1]:第3(c)條 這一定義比同一份文件中「人口販賣」的定義要寬泛許多。[1]:第3(a)條 兒童也有可能因為收養而被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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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很難獲得有關兒童販賣規模的統計數據,但是國際勞工組織估計每年有10,000名兒童被販賣。[2] 而根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2012年的一份報告宣稱,兒童受害者的比例在三年內從20%上升到27%。[3] 每年約有30萬名兒童從世界各地被帶走,他們被人販子當作奴隸販賣。而被販賣到美國的17,000人中約有28%是兒童,相當於每天約有13名兒童被販賣至美國。[4] 根據反人口販賣組織荊棘在2014年的一項研究調查發現,類似克雷格列表這樣的網站已經淪為兒童販賣組織內部經常用於業務開展的工具;在接受調查的兒童性交易受害者中的70%都曾在某個時候被在網絡上進行販賣。[5]
兒童販賣如今已經是國際公認存在於世界各地的嚴重犯罪行為,並且其對人權狀況有嚴重影響。然而若非近十年有關研究和公共行動極具增加,有關兒童販賣的流行程度和後果影響在十年前甚至還不具備國際關注度。目前有限的研究尚未確定兒童販賣的所有原因,但像貧困、人道主義危機和缺乏教育都導致了較高機率的兒童販賣問題。因此相應採取的各種解決方案或提議可分為四大類別:廣泛保護、事前預防、加強執法和援助受害者。[6]
涉及兒童販賣的主要國家文件包括聯合國在1990年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和在2000年生效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在2000年生效的《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
第一個涉及兒童販賣問題的主要國際文件是《巴勒莫議定書》的一部分,即《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該補充議定書第三(a)條將兒童販賣定義為以剝削為目的「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兒童。[1] 但是這裡給出的有關兒童販賣定義僅適用於跨國或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販賣案件;而在實際上,兒童販賣的現實已經被認為遠遠超過這些定義。[7] 國際勞工組織對聯合國的定義進行了拓展,認為「遷移」和「剝削」是兒童販賣的關鍵定義。[7] 在這裡所使用的「兒童」定義源自聯合國於1989年頒布的《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8] 該定義中概述的區別非常重要,因為部分國家或地區將「成人年齡」設定為低於18歲,從而會影響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兒童販賣行為的界定。[7]
許多國際性、區域性及全國性文件都涉及到兒童販賣問題。這些文件從法律上界定了如何構成兒童販賣行為,從而可以對從事或促進這一行為的人員進行適當的法律打擊。這些法律文件有各式各樣的名稱,例如:公約、議定書、備忘錄、聯合行動、建議和聲明等。本章節將列舉幾個最重要的文件。[7]
兒童販賣通常又會牽扯到勞工和移民問題,因此下列國際框架文件闡明了哪些做法是非法行為。
一些區域性或地區性組織也制訂了一些區域性文件來指導本區域各國就兒童販賣問題做出相應行動。
本章節列舉的是一些主要文件,還有許多其他文件沒有列入其中。[7]
根據已確立的國際原則,與兒童販賣有關的國內立法持續在世界範圍內發展。聯合國打擊人口販賣全球倡議稱讚反人口販賣立法至關重要,因為它能確保「人販子」和「受害者」得到相應的區別對待。例如,「如果使用移民法來追捕『人販子』的話,那最後的情況是會導致『受害者』也被認定為非法移民;而如果在現行移民法機制下區分『人販子』和『受害者』的話,那『受害者』更有可能被視為非法移民。」[7] 同時在擁有兒童販賣相關立法的國家,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也可以對人販子進行民事訴訟。[7]
兒童在遭受販賣後的預期或實際目的並不總是可知的。
兒童販賣的目的往往是強迫兒童勞動。[7]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估計,僅在2011年,開發中國家中約有1.5億名5到14歲年齡段的兒童被迫淪為童工。[22] 而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20年的數據顯示,全球僮工規模已增加至1.6億,同時終止童工運動遭遇了20年以來的首次停滯。[23] 國際勞工組織在2010年的一份報告現實,60%的童工在從事農業勞作。[24] 一項針對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農村和城市童工率的對比研究現實,84.3%的童工在農村工作;同時該地區99.8%的5到14歲年齡段兒童都在從事某項經濟生產工作。 [25] 此外根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約有1.15億兒童從事著危險工作,例如毒品交易和性交易。[24] 總體而言,童工可以有多種形式,例如家庭奴役或在農業、服務業及製造業工作。根據幾位研究人員的說法,大多數的兒童都被迫從事廉價且易於控制的工作,並多在家庭、農場、工廠或餐館等地方工作。[26] 兒童不僅是廉價勞動力,而且還能夠完成成年人因體型而無法完成的工作,例如加納的捕魚工作。由於兒童的手比較小,因此他們可以比成年人更容易將漁網中的魚抓出來。因此對兒童服務需求量非常大,這也導致大部分人口販賣的目的就是提供童工。
被販賣的兒童可能會遭受性剝削,並被用於軍事武裝、毒品交易,以及兒童乞討等目的。[7] 就全球趨勢而言,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在2004年-2008年期間,童工發生率下降了3%;這與之前的國際勞工組織報告形成了鮮明對比,那份報告顯示在2000年-2004年期間,童工減少了10%。[24]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童工在全球範圍內出現下降趨勢;但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那裡的童工數量保持相對穩定:在該地區5歲到17歲年齡段兒童中,約有四分之一在這裡從事勞動。[24] 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1年的一份報告中顯示,全球31%的童工位於西非地區。在該地區,6歲到14歲年齡段的兒童中有六分之一在勞動。該報告還發現,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43%的童工是由於兒童遷徙或販賣所造成的。[27] 另一個主要的全球趨勢顯示15歲到17歲年齡段兒童童工數量在過去五年增加了20%。[7] 一個令人驚訝的例子發生在美國,金伯利·麥凱布(Kimberly A. McCabe)指出蓋璞與耐吉等公司涉嫌在1990年代使用「血汗工廠」,他們利用被販賣的兒童來生產他們所需要的產品。[28] 在進一步調查之後,蓋璞公司工廠的危險工作條件被曝露無疑。兒童在危險和破舊的工廠里工作,被淪為虐待的受害者,但卻只有微薄的薪酬。在隨後的幾年裡,類似的醜聞在亞洲和非洲的其他地區也被曝光。
由於這些案例,聯合國秘書長試圖在2011年通過實施聯合國所倡導的「保護、尊重和補救(Protect, Respect and Remedy)」框架,以便為跨國公司或其他工商企業確立起與它們與人權的指導性原則。該框架報告於2011年6月16日獲得聯合國人權理事會17/4號決議的認可,其主要內容可概述為三個原則:
該決議試圖建立一個對適當工作條件的普遍理解,並對違反指導原則規定的公司進行懲罰。此外,這份決議還披露了有關權利受到侵犯的勞工所造成的持續性後果。然而時至2018年,全球仍有2.18億兒童被發現在全職勞動,其中許多受僱於工廠主以降低生產成本。[30]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是聯合國於2000年所正式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中的一項議定書。[31] 該議定書的根本內容是要求所有締約國禁止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31]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對兒童的性剝削包括以下所有做法。[32]
雖然這種犯罪方式由於其隱蔽性而導致難以具體統計其受害者規模,但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全球每年約有180萬名兒童因此被販賣,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它們於2006年發布的《世界兒童狀況報告(2006 State of the World's Children Report reports)》中則宣稱這個數字高達200萬。[33][34] 國際勞工組織發現從事某些職業——例如家政服務和街頭販賣等——的女童工有更高的機率被捲入商業性兒童性交易。[33] 而維吉尼亞·肯德爾(Virginia M. Kendall)和馬庫斯·芬克(T. Markus Funk)在他們的著作就提到「12歲及更年幼的女童由於可塑性強而更容易被訓練成妓女的未來角色,同時她們還會因為其童貞而被某些嫖客支付更高溢價而被重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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