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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罪名,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並予以公佈[1],自2021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2]。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3]: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2]: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修正案(十一)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正式將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罪名確立為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1]。
202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法犯罪的意見》[4],其中提到可以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的規定。而後者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5]。
涉案人 | 當前情況 | 相關行為 |
---|---|---|
仇子明 | 2021年5月31日被認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6] | 微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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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 | 2021年XX月XX日被認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管制6個月。[8] | 先後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群成員499人)內發布2條信息,歪曲事實「詆毀、侮辱」袁隆平院士。[8] |
許某怡(後續報道為江某某[9]) | 2021年10月12日被認定為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10] | 微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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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賢 | 2021年11月15日前夕被認定為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12] | 李奇賢在新疆和田地區皮山縣賽圖拉鎮康西瓦烈士陵園內,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園名稱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擺拍後,又到陳祥榕烈士墓前,滿臉嬉笑腳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槍」狀對著烈士墓碑再次擺拍。[12] |
羅昌平 | 2022年5月5日被認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13] | 微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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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兟 | 2024年8月27日因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罪被拘留。[15] | |
張某 | 2024年9月被認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 發布侮辱、貶損革命烈士陳爾晉、王曼霞的短視頻2條。2條視頻被瀏覽次數分別達1萬餘次、9000餘次,點讚、評論、分享、收藏量總計700餘次。[16] |
對於仇子明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處仇子明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有助於推動社會公眾形成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懲褻瀆、詆毀英烈言行的廣泛共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司法保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的堅定立場」。[8]
江西法律工作者陳鋼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說:「也許還會有更多的人被抓,就是因為詆毀所謂的英雄烈士,我覺得搞這麼一個東西(新條款),他也是鉗制的一個辦法,叫依法鉗制言論。看似有法律根據,但實際上,民眾對於所謂的烈士的討論,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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