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 ads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人皆生而平等」(英語: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或譯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平等,被稱為一句「不朽的宣言」,並被認為是美國獨立戰爭時期最具「持續影響力」的一句話。[1][2]與序言另一句「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權」(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同樣有名。托馬斯·傑弗遜最早將此句用於《獨立宣言》中。後期又被美國許多重要政治人物及社會人士引用。班傑明·富蘭克林定型了此句的最終形式。[3]
1776年,第二次大陸會議指派了班傑明·富蘭克林、托馬斯·傑弗遜、約翰·亞當斯、羅伯特·李維頓、羅傑·謝爾曼五人撰寫《獨立宣言》。五人一致同意由托馬斯·傑弗遜起草全文。傑弗遜起草完畢後交由富蘭克林校對。富蘭克林提出了少數改動,其中一處尤為突出。傑弗遜原本寫道:「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神聖而不可否認的...」富蘭克林將其改為:「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美國獨立宣言》的開頭宣告如下:
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皆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賦予給他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在人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4]
由喬治·梅森起草、於1776年6月12日被維吉尼亞議會通過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中,包含下列語句:
「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 . .,他們不能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也就是說,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5]
以約翰·亞當斯為首的小組於1780年起草的《麻薩諸塞州憲法》中,權利宣言部分包含下列語句:
條款I.人皆生而自由平等,並擁有天賦的、基本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可包含享受和保衛生活與自由的權利;獲取、擁有與保護財產的權利;以及,追求和獲取安全和幸福的權利。[6]
在布朗和貝特訴約翰·阿什利案及聯邦訴納撒尼爾·詹尼森案中,原告方認為這一規定意味著麻薩諸塞州廢除了奴隸制。[7] 其中後面一案,法官徹底宣布「奴隸制度有悖於新的《麻薩諸塞州憲法》中表達的自由平等與法律平等的原則」。[8]
這句話從此被作為民主憲法及類似的人權文件中標誌性的陳述,其中許多文件採用了此句或其變體。[9]
托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維坦》中提出了人的平等這一概念的早期變體。文中,霍布斯粗略地提出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即自然使得人類生來平等,有一些人可能比別人更強壯或更聰明,但沒有一個會強壯或聰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霍布斯基於他對自然狀態的推定,提出在自然的世界中,生命是「孤獨、貧窮、骯髒、野蠻、短暫」的。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