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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卡羅爾(英語:Daniel Carroll,1730年7月22日—1796年7月5日),是一名美國政治家,美國國父,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邦聯條例》的簽署人。
卡羅爾出身自美國南部的種植業主。他支持美國獨立,並作為喬治·華盛頓的朋友兼支持者,他致力於建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以保證美國獨立的成果和希望。在費城制憲會議中,他為建立一個對美國人民直接負責的政府而鬥爭[1]。
卡羅爾出生於馬里蘭州喬治斯王子縣,是愛爾蘭籍老丹尼爾的最年長兒子。他早年在家中繼承並管理大量土地,之後出國留學。在1742年至1748年期間,他在聖俄梅珥學院(College of St. Omer)的耶穌會下學習,這個學校是英國天主教在宗教改革後新建的學院。在歐洲旅遊後,他回到家中並與埃莉諾·卡羅爾成婚[2]。
1776年,馬里蘭州憲法修改了此前禁止天主教徒參與到公職領域的限制;次年,卡羅爾當選為馬里蘭州參議院議長。在任內後期,他被選為大陸會議的代表,並在1781年簽署了《邦聯條例》。
卡羅爾一直是費城會議的積極參與者。和他的朋友詹姆斯·麥迪遜一樣,他主張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以管理州際和國家之間的商業貿易。他也反對由州議會支付美國國會的議員薪水,原因是這樣會損壞新政權的力量,「國會兩院一旦依賴於州議會,那麼新的聯邦政府不過只是個大陸會議的另一個版本。」[1]。在討論到總統一職是否由國會選舉時,卡羅爾強烈主張(威爾遜隨後附議)將「由立法機關選出」(by the legislature)改為「由公民選出」(by the people)。
在美國制憲會議中,丹尼爾·卡羅爾在制定對美國聯邦政府權力限制上發揮重要作用。他是推定草案的作者,之後憲法明確規定非明確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及公民[3]。在會議爭論中,他發言長達二十餘次,並在推遲問題委員會中擔任委員。制憲會議後,他返回馬里蘭州,並沒有繼續擔任州議會的職位,更多是為美國憲法的批准而四處遊說[2]。
他在《馬里蘭期刊》(Maryland Journal)上設立專欄介紹美國憲法,並回答關於憲法的質疑,特別著名的是反聯邦黨人塞繆爾·蔡斯。馬里蘭州批准美國憲法後,卡羅爾被選為第一屆美國國會的美國眾議院馬里蘭州第六區議員。基於對經濟與金融穩定的考慮,他支持由聯邦政府對州債務承擔責任。
在哥倫比亞特區中,卡羅爾擁有四分之一的土地,之後他將一些土地轉移給聯邦政府,用於建造美國國會山[4]。之後,他被選為馬里蘭州參議院議長,並擔任新州府的執行官,但因健康和年齡問題,他於1795年辭職。但是他仍然積極參與到地區發展,他在帕托馬克運河公司中擔任喬治·華盛頓的合伙人,此公司致力於通過托馬克運河連接華盛頓特區東西兩邊[2]。
丹尼爾·卡羅爾在六十五歲時死去家中,並埋葬於聖約翰天主教公墓(St. John's Catholic Cemetery)[5]。
他出生於天主教家庭,其弟弟約翰·卡羅爾是美國第一個天主教主教、喬治敦大學的創建人。他的堂兄弟查爾斯·卡羅爾(Charles Carroll of Carrollton)是美國獨立宣言的簽署人。他和托馬斯·費茲西蒙斯是簽署美國憲法的羅馬天主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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