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又稱滇粵陸路通商章程天津協定,是清政府法國為解決中法戰爭戰後關於通商、領事館設立等遺留事項而訂立的一項不平等條約,該條約於1886年4月25日在天津簽訂,協議談判雙方分別為全權代表李鴻章與法國駐華公使戈可當(M. G. Cogordan)。因該條約未能完全滿足法國利益,法國議會拒絕批准交換,因此法國政府以恭思當接替戈可當作為新一任駐華公使重新展開談判,並於1887年6月訂立了《續議商務專條》和《續議界務專條》。[1]而《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直至1888年11月30日才被法國議會批准,1896年8月7日才與清政府交換批准,此外不同於《中法新約》,該條約未能在法屬印度支那殖民地施行。[2]

主要內容

《越南邊界通商章程》共十九條[3]:1125-1135,主要內容概括如下:[4]

1.在保勝以上某處、諒山以北某處設關通商,允許法國在此兩處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中國可在河內、海防二處設立領事官;

2.由陸路出口到越南北圻的中國貨物應當依照法國關稅稅則繳納進口稅,過境轉入中國內地的貨物,過境稅不得超過貨值2%;

3.議定廣西雲南貨物進出口稅則,進口貨物按中國現行海關稅則減收1/5;出口貨物按中國現行海關稅則減收1/3;

4.法國按照最惠國國民待遇對在越南境內的華人行使裁判權;國境通商地華人和法國人、越南人間的訴訟,由中法會審;

5.互相交換逃犯。

談判過程

《中法新約》第六條規定「北圻與中國之雲南、廣西、廣東各省陸路通商章程應於此約畫押後三個月內兩國派員會議另定條款」[3]:1115,因此在《中法新約》簽訂後不久,法國政府就任命曾起草《中法新約》法國草案的戈可當作為談判的全權使節(1885年10月15日就任駐華公使)開展通商章程談判。戈可當在赴中國任職前就已經起草好了通商條約草案,因此到北京後立即將24條協議草案送到總理衙門。[5]草案要求在雲南邊境地區開放幾個通商地,並允許法國在商埠設立領事館;清政府享有在越南北部設置領事的互惠權利;在《中法新約》規定的越南北部「各大城鎮」的領事設置區域內,清政府可在河內、海防設置領事,在諒山、保勝設置副領事。[6]

清政府命令北洋大臣李鴻章負責同戈可當進行通商章程談判。1885年12月6日,總理衙門給李鴻章寄信傳達總理衙門對法國各條草案的意見,命李鴻章按照總理衙門的意見與戈可當交涉。[7]

全權代表開始交涉前,法國駐華使團參贊卜法德(FranCois Edmond Bruwaert)、領事白藻泰、翻譯微席葉( Arnold Jaques Antoine Vissière)和天津海關道周馥伍廷芳也在座)於1886年1月16日、1月19日、1月21日、1月23日進行了四次預備交涉。[8]預備交涉在關於清朝在越南地區的領事裁判權問題上未能達成協議。[6]

1886年2月22日兩位全權代表李鴻章與戈可當進行了第一次交涉,緊接著又於2月25日、3月5日、3月11日展開了三次交涉,但針對領事裁判權問題仍未能達成一致。[9][6]

1886年4月25日,李鴻章與戈可當最終達成妥協簽署了《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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