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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設置的一個部門。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機構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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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構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49年10月1日 |
撤銷時間 | 1954年9月 |
接替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作為國家行政機構,對全國範圍內的農業生產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1949年設立時,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機關設置為辦公廳和3司5局:
至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決定,將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所管的墾務工作移交農業部管理。由於當時移民開墾是屬於直接發展農業生產的業務範圍,所以規定,有關開墾工作的行政管理、技術指導、資料供應等問題,自工作移交後,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主管。由開荒引起的森林保護、水土保持等問題,由農業機關和林業機關在實際工作中密切配合,並出台相關辦法予以解決。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撤銷了下屬的農田水利局和農業器械局。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增設計劃司,撤銷病蟲害防治局,並將農政司和畜牧獸醫局改為農政總局和畜牧獸醫總局。
1952年11月,中央中央決定,在省委以上的黨委領導下,一律建立農村工作部門,作為各級黨委在領導農村工作方面的助手,其任務是幫助黨委掌握農村各項工作的政策方針,而中心任務是組織和領導廣大農民的互助合作運動,以便配合國家工業化的發展,逐步引導農民走向集體化的道路,農村工作的各項具體業務,由政府的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以及合作社分別負責。農村工作部與這些部門的黨組織建立經常性的聯繫,並代表黨委對他們的工作加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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