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制定的針對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的普通法律。
簡稱 | 未成年人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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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1991年9月4日 |
施行日期 | 1992年1月1日 |
最新修訂 | 2020年10月17日(第1次修訂) |
最新修正 | 2012年10月26日(第2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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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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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 |
現狀:施行中 |
正式實施及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於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並經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正式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6年12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對本法進行了修訂,2007年開始實施;2012年10月26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又對本法進行了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訂,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意在保護在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於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進行處理,但實踐中收容教養等法定處理手段難以落實[3],且具體收容程序、適用條件、年齡範圍都不明確[4]。
另外,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不完善,援助手段單一。原有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以後,對如何指定監護人以及無法指定監護人如何處理等問題沒有規定。有監護人因經濟問題想擺脫監護責任,進而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導致虐童案件頻發。[5]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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