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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制定的針對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的普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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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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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布日期1991年9月4日
施行日期1992年1月1日
最新修訂2020年10月17日(第1次修訂)
最新修正2012年10月26日(第2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修正案
列表
  •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現狀:施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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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實施及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於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並經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正式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6年12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對本法進行了修訂,2007年開始實施;2012年10月26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又對本法進行了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訂,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意在保護在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於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進行處理,但實踐中收容教養等法定處理手段難以落實[3],且具體收容程序、適用條件、年齡範圍都不明確[4]

另外,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不完善,援助手段單一。原有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以後,對如何指定監護人以及無法指定監護人如何處理等問題沒有規定。有監護人因經濟問題想擺脫監護責任,進而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導致虐童案件頻發。[5]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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