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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英語:Dissenting opinion,或Dissent),法律術語,源起於英美習慣法,是一種由法官撰寫的法律意見書。當某個法律訴訟案件進行判決時,某位,或某幾位法官,不同意法庭上多數法官提出的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時,他們可以自行列舉自己不同意的理由,寫作不同意見書。當不是指一個法律判決時,也可以被稱作「少數報告書(minority report)[1][2]」。
不同意見書不是判決結果,它將不會成為遵循先例,或是成為判例法的一部分,但是它們被視為是具備建議性質的法源(persuasive authority),當爭論法院的判決是否應被限制或推翻時,可以供其他的法官參考。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以前的不同意見書可以用來推動法律的變化,一個後來的案件可能會撰寫一份主要意見書,引用以往不同意見書的法律規定。
不同意見書可能會因為數種原因而被多數所不同意:對判例的不同詮釋,使用不同的原則,或是對事實的不同詮釋。其與主要意見書同時撰寫,且常被用來質疑主要意見書背後的理據。
部分不同意見(dissent in part)是一種選擇性不同意的不同意見書,特別是與主要判決的一部份。在因為存在許多的法律主張或綜合案件,而需要許多部份的判決時,法官可以寫一份「部分協同和部分不同」的意見書。在某些法院,像是美國最高法院中,主要意見可能被以數字或字母分成幾部分,這使得撰寫「部分不同」意見的法官可以容易地看出他們加入了那些主要意見,那些不加入。
1958年,中華民國通過《大法官會議法》,修正了1948年通過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允許大法官在釋憲時,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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