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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馬來西亞國會(馬來語:Parlimen Malaysia;英語:Parliament of Malaysia)是馬來西亞的憲法法定最高立法機關。國會的體制是沿循英國國會的西敏議會制,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兩院,上下兩院再加上最高元首即構成馬來西亞的立法體制。上議院和下議院都位於首都吉隆坡國會大廈不同的議會廳內。
馬來西亞國會 Parlimen Malaysia Parliament of Malaysia மலேசிய நாடாளுமன்றம் ڤرليمين مليسي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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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
種類 | |
架構 | 馬來西亞上議院 馬來西亞下議院 |
歷史 | |
成立 | 1959年9月11日 (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1963年9月16日 (馬來西亞國會) |
前身 | 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
當前任期 | 第十五屆(2022—) |
領導 | |
蘇丹伊布拉欣·依斯邁陛下 自2024年1月31日 | |
結構 | |
議員 | 278/292
|
上議院政黨 | 截至2024年10月25日[update] 政府 (49) 國民陣線 (16)
希望聯盟 (16)
砂拉越政黨聯盟 (7)
沙巴人民聯盟 (3)
獨立人士 (7)
反對黨 (7) 國民聯盟 (7)
空缺 (14) |
下議院政黨 | 截至2024年6月2日[update] 政府 (153) 希盟 (81)
國陣 (30)
砂盟 (23)
沙盟 (6)
民興黨 (3)
信任供給 (10) 社會民主和諧黨 (1)
全民黨 (1)
獨立人士 (8)
反對黨 (69) 國盟 (68)
民聯陣 (1) |
上議院委員會 | 4
|
下議院委員會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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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上議員:3年 下議員:5年 |
薪水 | 上議員:RM11,000.00[1] 下議員:RM16,000.00[1] |
選舉 | |
26席:各州立法議會選出的代表(一個州兩名代表) 4席:代表聯邦直轄區(吉隆坡兩名,布城和納閩各一名) 40席:委任制(最高元首在首相建議下委任) |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和領先者當選(選民在全國222個單一選區中投票選出代表各選區的議員) | |
下議院上屆選舉 | 2022年11月19日 |
會議地點 | |
馬來西亞吉隆坡國會大廈 | |
網址 | |
www.parlimen.gov.my | |
法律 |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1952年國會(特權和權力)法令》 《1980年國會議員(薪酬)法令》 |
上議院的議員是以指派或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人民經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每個議員代表其選區內的選民。上一屆選舉為第十五屆,於2022年10月10日解散,2022年11月19日完成選舉。
組成馬來西亞聯邦的各邦在獨立之前,沒有任何一邦擁有立法機關。雖然英殖民政府已逐步設立馬來亞聯合邦、新加坡、沙巴和砂拉越的立法機關,但這些立法會並沒有絕對的立法權力,仍需附屬於英委總督。負責起草《馬來亞聯合邦憲法》的里德委員會為即將在1957年8月31日從大英帝國獨立的馬來亞聯合邦制定了以英國國會為藍圖的西敏兩院制國會,分別為上議院和下議院。依據西敏議會制,下議院議員由直接選舉方式產生,而上議院議員則由最高元首和各州立法議會委任,上議院的權力也受到《馬來亞聯合邦憲法》的限制。
1957年8月31日,馬來亞聯合邦從大英帝國獨立後,原任的英屬馬來亞立法會一直持續運作,直到1959年舉行了獨立後的第一次全國大選,選出了馬來亞聯合邦國會的第一屆國會議員。第一屆第一季馬來亞聯合邦國會的第一次會議在位於麥克斯韋路(Maxwell Road)的馬來聯邦志願軍前總部大樓召開。國會在國會大廈於1962年完工之前沒有固定的會址。[2]
1963年9月16日,馬來亞聯合邦、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合併組成馬來西亞後,馬來亞聯合邦國會被更名為馬來西亞國會。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獨立,自此馬來西亞國會上下兩院取消新加坡議席。
根據1957年的《馬來亞聯合邦憲法》,由各州立法議會選出的上議員占多數(每州2名代表,共有22名議員),而聯邦政府建議最高元首委任議員只有16名。1963年的《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保留了每個州選出兩名代表成為上議員的規定,但隨後的憲法修正案逐漸將聯邦政府建議最高元首委任的上議員人數增加到40名,導致各州立法議會選出的上議員在上議院中成為少數,儘管相較於下議院,上議院的權力十分有限。[3]
馬來西亞國會曾在1969年到1971年因五一三事件被擱置。最高元首在時任首相東姑·阿布都拉曼的建議下宣布國家進入全國緊急狀態,成立國家行動委員會(National Operations Council,簡稱NOC),並委任當時的副首相敦阿都·拉薩為NOC的最高負責人。在最高元首的御准下,NOC成為了當時馬來西亞的全國最高決策領導單位。NOC在成立後宣布馬來西亞全國暫時性暫停民主體系,並擱置憲法、國會和州議會。
馬來西亞國會由三個部分組成,即君主(最高元首)、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作為馬來西亞的最高立法機關,馬來西亞國會負責制定、通過、修改和廢除法律。[5]
根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39條,國會的首領為最高元首,所有國會上下兩院通過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需要最高元首的御准。最高元首還擁有包括解散國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勳等權力。事實上,最高元首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成員的建議。依照法律,最高元首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成為首相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可以來自下議院或上議院,首相則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議員的支持。
上議院由70名上議員組成,其中26名由全國13個州立法議會選舉產生(每個州選舉出兩名代表成為上議員),四名由最高元首根據聯邦直轄區部的建議任命代表3個聯邦直轄區(吉隆坡2名,布城和納閩各1名),其餘40名上議員由最高元首根據首相的建議任命。上議員必須年滿30歲或以上,任期三年,最多可擔任六年。下議院的解散並不會影響上議院。
按照西敏制慣例,上議院可以發起立法和修改法律,但條件是該法案不能涉及與金融及財政。所有立法草案都必須先在下議院通過,再由上議院進行審查和三讀表決:一讀是由提案人在上議院中提出法案,二讀進行辯論,三讀針對法案通過與否投票表決。按照慣例,上議院不得正式否決法案,但是允許將通過過程延宕一個月甚至在某些狀況可達一年。法案在得到上議院通過之後,將交由最高元首尋求御准。
下議院由222名國會議員組成,每名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並由選民在選舉中經直接選舉方式產生。全國大選需在每五年舉行一次,或者國會在最高元首根據首相的建議下解散後舉行。18歲[註 1]及以上的選民享有投票權,但投票並非強制性。參選的法定年齡為18歲。當一名議員過世、辭職或不足以完成任期,該選區將舉行補選,除非當屆國會離屆滿日期只剩不足兩年時間,則該席位將被懸空。
下議院發起立法和修改法律,所有立法草案在下議院三讀表決通過後,再由上議院進行審查和三讀表決。按照慣例,上議院不得正式否決法案,但是允許將通過過程延宕一個月甚至在某些狀況可達一年。法案在得到上議院通過之後,將交由最高元首尋求御准。
按照西敏制慣例,前座議員(frontbenchers)由一名獲得下議院多數議員支持的首相和其領導的內閣成員組成。內閣成員由首相從上下兩院的議員中選出,並由最高元首任命。非內閣成員的執政黨議員則稱為「後座議員」(backbenchers)。前座議員必須為內閣所做出的決定承擔「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並對國會負責(即使有一部分前座議員對該決定持反對意見);倘若有前座議員不想對內閣的決定承擔「集體責任」,該前座議員就必須辭職。[5]前座議員必須在「部長問答環節」(Ministers' Questions Time,MQT)中接受議員的質詢。[6]
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43(4)條,如果首相失去下議院多數議員的信任(對首相的不信任表決通過,或是下議院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他必須向最高元首提出辭職,或是請求陛下御准解散國會並舉行全國大選。倘若最高元首拒絕解散國會,首相和他所領導內閣(從國會中選出的每一位部長和政府官員)都必須辭職,最高元首會任命一位獲得下議院多數議員支持的下議員成為新首相。[5][註 2]
影子內閣(shadow cabinet)是下議院的最大在野黨按時任政府內閣的形式組建而成,設有與時任政府各部門對應的「影子部長」。影子內閣成員將扮演制衡聯邦政府的角色,同時進行「政策監督」、擬定替代政策以及與現任政府的政策較量等。[9]影子內閣的首領為國會反對黨領袖。
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63條,國會議員有權對任何課題發表言論,無須對外界聲討負責,免於司法檢控;只有國會特權委員會可以對議員實行制裁。國會特權在議員宣誓之後生效,並只對在國會的言論有效,不包括在議會外的言論。國會可以自行通過法律,禁止議員對憲法第三章(公民權)、第152條(國語及其它語言地位)、第153條(土著特別配額)及第181條(統治者主權地位)等條文的有效性作出公開質疑,但可以探討其執行方式[10]。議員不能揚言推翻最高元首或各州的君主[11],但對元首的議論則是豁免於司法檢控的。[12]
馬來西亞總檢察長將會以馬來語和英語起草法案(bill),法案在經內閣會議通過後由負責該法案的內閣部長提交給國會下議院,並分發給所有下議院議員。下議院將會對該法案進行三讀辯論和表決:一讀是部長或副部長將法案提交給議會;在二讀時,國會議員討論和辯論法案的內容;在三讀時,部長或副部長正式將法案提交議會表決。憲法修正案需要議會絕對多數(三分之二)的議員贊成方能通過;普通法案則只需以簡單多數(半數)通過即可。[13]
當法案在下議院通過後,法案將會送交至上議院審查,進行與下議院一樣的三讀辯論和表決程序。按照西敏制慣例,上議院不得正式否決法案。上議院如否決財政預算案,若下議院重新可決,則上議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議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議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議院決議無效。所以上議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13][14]上議院前次否決下議院的法案發送在2018年,當時上議院在二讀階段否決了下議院的《2018年假新聞(廢止)法案》。[15]
在國會上下兩院通過後,法案將提交給最高元首御准,陛下需要在30天內御准該法案。如果最高元首拒絕或沒有御准,國家皇宮將會把該法案交還給國會重新修訂,國會可決定是否進行修改。如果該法案再次獲得國會上下兩院通過,最高元首則必須在30天內對法案給予御准。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66條,若最高元首依然拒絕或沒有御准法案,法案可在30天限期結束後無視陛下的否決權,自動成為法令(act)。[16]最高元首前次沒有御准國會通過的法案發送在2016年,當時時任最高元首端姑·阿布都哈林陛下沒有御准《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法案最終在30天限期結束後,自動成為法令。[17]
所有法令必須要在《馬來西亞聯邦政府憲報》上頒布後方能生效。[18]
雖然上述過程假設只有政府可以提出法案,但馬來西亞國會允許議員自行提呈私人草案(Private Member's Bill)。然而,與世界上其他遵循西敏制的大多數立法機關一樣,很少會有國會議員提出私人草案。[19]在提交私人草案前,有關議員必須尋求議會的許可以對該法案進行辯論。只有內閣部長才被允許提交與財政和金融相關的法案。[20]
按照西敏制慣例,國會共有兩種表決方式,即聲音表決(voice vote)和記名投票。一般上在進行表決時,國會的默認表決方式為聲音表決,除非在議會廳內有15位議員起立要求記名投票,或是兩方聲量過於接近導致議長無法判斷時,方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21]
在全國大選(國會下議院選舉),來自全國222個單一國會選區的選民以直接選舉的方式投選出222名國會下議院議員。所有222名國會下議院議員以領先者當選的方式在各自的選區當選。在下議院取得簡單多數席位的政黨得以組建內閣,取得聯邦執政權。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規定最少每五年必須舉行國會下議院改選,但首相能夠請示最高元首並在五年任期內的任何時間點解散國會。
按照現行《馬來西亞憲法》第55條第4款,國會在解散後必須在60天內舉行選舉,並在解散後的120天內重新召開。[22]
如下議席如出現空缺,依《憲法》第54條也必須在60天內舉行補選,但如果距離國會屆滿已不足兩年(即國會議員宣誓就任後的五年任期已超過三年者),則不必舉行補選。如果空缺出現在上議院,也應在60天內的填補。然而,憲法也闡明,如果國會議席的空缺因各種原因超出了60天才填補,也不影響新上任者的合法性,在實例上,上議院的空缺經常逾期填補。[22]
在1966年以前,按照《1958年選舉法令》舊條文的規定,國會在解散後分別必須在兩個月內在西馬(半島十一州)及三個月內在東馬(沙巴州和砂拉越州)進行選舉。 [23]但此規定已在《1966年憲法修正案》中廢除,一律定為60天內。[22]
任何議員在各自選區當選後都必須在第一季國會開幕後的第一天進行宣誓。在完成宣誓前,議員不得參與國會的任何會議或表決。議員可選擇使用英語或馬來語進行宣誓,[24][25][26]但一般上議員都會以馬來語進行宣誓。
“ | (馬來文) Saya, (nama), setelah dilantik sebagai seorang ahli Dewan Negara dengan sesungguhnya bersumpah (atau berikrar) bahawa saya akan dengan jujur menunaikan kewajipan-kewajipan saya sebagai yang demikian dengan segala upaya saya, bahawa saya akan menumpahkan taat setia yang sebenar kepada Malaysia, dan akan memelihara, melindungi dan mempertahankan Perlembagaannya. | ” |
“ | (英文) I, (name), having been appointed as a member of the Senate (or Dewan Negara)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ully discharge my duties as such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Malaysia, and will preserve, protect and defend its Constitution." | ” |
“ | (馬來文) Saya, (nama), setelah dipilih sebagai seorang ahli Dewan Rakyat dengan sesungguhnya bersumpah (atau berikrar) bahawa saya akan dengan jujur menunaikan kewajipan-kewajipan saya sebagai yang demikian dengan segala upaya saya, bahawa saya akan menumpahkan taat setia yang sebenar kepada Malaysia, dan akan memelihara, melindungi dan mempertahankan Perlembagaannya." | ” |
“ | (英文) I, (name), having been elected as a memb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r Dewan Rakyat)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ully discharge my duties as such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Malaysia, and will preserve, protect and defend its Constitution." | ” |
職位 | 稱呼(馬來文) | 稱呼(英文) | 稱呼(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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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議院主席 | Tuan Yang di-Pertua Dewan Negara | Mr. President, Sir | 上議院主席先生 |
擔任部長的上議員 | Yang Berhormat (YB) Senator Menteri | The Honourable Senator Minister | 尊敬的上議員部長 |
上議員 | Yang Berhormat (YB) Senator | The Honourable Senator | 尊敬的上議員 |
職位 | 稱呼(馬來文) | 稱呼(英文) | 稱呼(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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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議院議長 | Tuan Yang di-Pertua Dewan Rakyat / Tuan Speaker |
Mr. Speaker, Sir | 下議院議長先生 |
首相 | Yang Amat Berhormat (YAB) Perdana Menteri | The Right Honourable Prime Minister | 最尊敬的首相 |
擔任部長的下議員 | Yang Berhormat (YB) Menteri | The Honourable Minister | 尊敬的部長 |
國會反對黨領袖 | Yang Berhormat (YB) Ketua Pembangkang | The Honourable Leader of the Opposition | 尊敬的反對黨領袖 |
下議員 | Yang Berhormat (YB) Ahli Parlimen | The Honourable Member of Parliament (MP) | 尊敬的國會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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