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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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陪審團制度(英語:Jury system in Hong Kong)已有很長的歷史,其成立與發展都和香港本身作為前英國殖民地有很大的關連。香港在1845年正式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陪審團制度在香港正式確立。從此,陪審團制度在香港便慢慢地發展並紮根。時至今日,陪審團制度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份,並得到《香港基本法》的認可。《基本法》第86條明文規定:
“ |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1] | ” |
2020年訂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允許律政司司長要求相關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