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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奪公民廣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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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案,又稱「重奪公民廣場案」,是香港終審法院在2018年對三人的裁決。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9年8月17日) |
Quick Facts 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 法院 ...
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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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香港終審法院 |
案件全名 | 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 |
判決下達日期 | 2018年2月6日 |
判例引注 | [2018] HKCFA 4 |
轉錄 | 終審法院判決書 |
案件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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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成員 | |
法官 | 首席法官馬道立 常任法官李義 常任法官鄧國楨 常任法官霍兆剛 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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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人組織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被律政司起訴及定罪。三人在裁判法院獲輕判,獲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2017年,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覆核並勝訴,三人被判即時監禁。三人隨即將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2018年獲判勝訴[1]。
本案涉及極著名的社會運動領袖,而且判詞首次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因此引起極大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