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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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拉丁語:Indulgentia)是基督宗教的教理及神學思想之一,但現今僅天主教會採用。信徒在領受和好聖事後,雖然罪過已獲得赦免,但仍然會受制於罪過遺留下的思想或行為,被稱為「暫罰」,這時候必須透過教會頒布大赦,給信徒分施基督及歷代聖人的功勞寶藏,使自身的暫罰得以在神前獲得免除[1]。
大赦分為「全大赦」(Indulgentiae Plenariae)及「限大赦」(Indulgentiae Partiales)兩種,全大赦赦免人因罪應得的全部暫罰,而限大赦只赦免部分暫罰。根據天主教法典,只有教宗擁有頒賜大赦的權利,他人只能在得到教宗允許、或受法律委託才能頒賜,而具體事項則由宗座聖赦院(英語:Apostolic Penitentiary)負責[2]。
大赦並未直接見於《聖經》,是建基於「代贖」的觀念[3]。中世紀晚期,當時的羅馬教廷為籌措資金,授權神職人員前往歐洲各地售賣大赦證明書(由羊皮紙製成的「紀念證書」),此即後世所稱的贖罪券(又稱赦罪券、赦罪符),這使得大赦的行為商業化,淪為當時教會之斂財工具[4][5],本已矛盾重重的歐洲社會被激起動盪,更由此引發宗教改革,最終導致新教的產生;售賣贖罪券的行為在天主教會發起內部革新運動後才停止。梵二大公會議時又改革大赦的施行方式,解決大赦過於數字化的問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