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里斯訴愛爾蘭案
愛爾蘭參議員大衛·諾里斯向歐洲人權法院就同性戀權益提起的訴訟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諾里斯訴愛爾蘭案(Norris v. Ireland)是愛爾蘭參議員大衛·諾里斯(David Norris)在1988年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的訴訟案。諾里斯以「愛爾蘭仍存在視成年、合意一致的同性性行為為非法的法律」為由控告這個國家。法院最後根據事由相似的「達吉恩訴英國案」判諾里斯勝訴[1]。
參見
參考文獻
- CASE OF NORRIS v. IRELAND. 史特拉斯堡: 歐洲人權法院. 1988-10-26 [2011-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3-21).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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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諾里斯訴愛爾蘭案, 判決於1988年10月26日 ...
諾里斯訴愛爾蘭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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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於1988年10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諾里斯訴愛爾蘭案 |
案件編號 | 6/1987/129/180 |
雙方國籍 | 愛爾蘭 |
法院組成 | |
影響法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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