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法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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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法》(葡萄牙語:Lei relativa à defesa da segurança do Estado,簡稱國安法、通稱廿三條)是澳門立法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就國家安全,即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多項條文作出立法指引的憲法條文。
此條目需要更新,原因:大幅修改本法的法案已經簽署並公布為法律。。 (2023年5月29日) |
Quick Facts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2009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2009號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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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
維護國家安全法 | |
地域範圍 | 澳門 |
制定機關 | 澳門立法會 |
通過日期 | 2009年2月25日 (2009-02-25) |
簽署日期 | 2009年2月26日 (2009-02-26) |
簽署人 |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 |
施行日期 | 2009年3月3日 (2009-03-03)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2008年12月19日 (2008-12-19) |
委員會報告 | 第二常設委員會第1/III/2009號意見書 |
協商通過日期 | 2009年2月17日 (2009-02-17) |
修訂 | |
第8/2023號法律《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 | |
現狀:獲修訂 |
Close
澳門特區政府最初打算於2003年立法,但受香港影響而延期。2008年10月22日,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介紹特區政府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1]2009年1月5日下午,澳門立法會以25票贊成﹑2票反對和1票棄權,一般性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2月25日獲細則性通過。經行政長官簽署,刊憲後翌日(即2009年3月3日)生效。[2]澳門國安法生效以來,目前未曾動用。[3]
另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8年9月3日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其他委員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法務局局長、司法警察局局長,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各一名顧問。委員會現固定每年舉行兩次平常會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