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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403 U.S. 713 (1971))是 1971年的一宗美國案件,最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大法官6比3作出判決。根據判決結果,《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可以在不經政府審查的情況下合法出版當時是機密的美國政府文件《五角大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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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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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71年6月26日 判決:1971年6月30日 | |
案件全名 | 紐約時報公司 訴 美利堅合眾國 New York Times Company v.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v. The Washington Post Company et al. |
引註案號 | 403 U.S. 713 |
法庭判決 | |
若要對出版物進行事先限制,政府必須出示充分的證據表明出版物的出版將會造成「嚴重和不可彌補」的危險。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全體一致意見 | |
協同意見 | 布萊克 聯名:道格拉斯 |
協同意見 | 道格拉斯 聯名:布萊克 |
協同意見 | 布倫南 |
協同意見 | 斯圖爾特 聯名:懷特 |
協同意見 | 懷特 聯名:斯圖爾特 |
協同意見 | 馬歇爾 |
不同意見 | 伯格 |
不同意見 | 哈倫 聯名:伯格, 布萊克蒙 |
不同意見 | 布萊克蒙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
時任美國總統尼克森曾要求行政機關迫使紐約時報暫停出版五角大樓文件。法院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所保護的出版自由,是否可以凌駕於政府宣稱需要保密的安全文件之上。最終,最高法院判決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出版自由條款保護紐約時報出版這些機密文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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