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術基本定理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算術基本定理,又稱為正整數的唯一分解定理,即:每個大於1的自然數,要麼本身就是質數,要麼可以寫為2個或以上的質數的積,而且這些質因子按大小排列之後,寫法僅有一種方式。 例如: 6936 = 2 3 × 3 × 17 2 {\displaystyle 6936=2^{3}\times 3\times 17^{2}} , 1200 = 2 4 × 3 × 5 2 {\displaystyle 1200=2^{4}\times 3\times 5^{2}} , 5207 = 41 × 127 {\displaystyle 5207=41\times 127} 。 算術基本定理的內容由兩部分構成: 分解的存在性: 分解的唯一性,即若不考慮排列的順序,正整數分解為素數乘積的方式是唯一的。 算術基本定理是初等數論中一個基本的定理,也是許多其他定理的邏輯支撐點和出發點。
算術基本定理,又稱為正整數的唯一分解定理,即:每個大於1的自然數,要麼本身就是質數,要麼可以寫為2個或以上的質數的積,而且這些質因子按大小排列之後,寫法僅有一種方式。 例如: 6936 = 2 3 × 3 × 17 2 {\displaystyle 6936=2^{3}\times 3\times 17^{2}} , 1200 = 2 4 × 3 × 5 2 {\displaystyle 1200=2^{4}\times 3\times 5^{2}} , 5207 = 41 × 127 {\displaystyle 5207=41\times 127} 。 算術基本定理的內容由兩部分構成: 分解的存在性: 分解的唯一性,即若不考慮排列的順序,正整數分解為素數乘積的方式是唯一的。 算術基本定理是初等數論中一個基本的定理,也是許多其他定理的邏輯支撐點和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