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中華民國立法院正副院長的相關選舉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是為中華民國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選舉所定的相關法規[1][2]。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該辦法在中華民國法律位階中,屬於最低的命令階層[3]。該辦法公佈於1948年5月15日,最後一次修訂於1996年7月2日,該辦法基於中華民國之根本大法—《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根據該辦法延伸出《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4/4c/Wikisource-logo.svg/38px-Wikisource-logo.svg.png)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Quick Facts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施行日期 ...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 |
---|---|
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48年5月15日 |
修正次數 | 6 |
最新修正 | 1996年7月2日 |
法規類別 | |
母法 | 憲法第66條 |
類 | 立法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相關資訊 | |
相關法規 |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
重要記事 | |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