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破壞的大火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火災(英語:conflagration/fire as a disaster),指由於火苗缺乏應有的控制而引發乃至擴大並造成損失及傷害的過度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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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分為天災和人災:物體自然燃燒造成的火災稱為天災,人為疏忽過錯所引發或蓄意縱火則屬人災。
火警級別是一種基本的火災測量單位。常被新聞界使用,「一級火警」、「二級火警」、等等。這是一種用消防人員數目而計算的級別。在19世紀前的西方,人們用教堂的鐘來召喚消防隊,鐘聲能夠傳播最基本的火情資訊,聽到鐘聲後,消防隊查看天空的煙霧來估計火災的方向。在1852年,美國波士頓市消防局開始使用電報鈴鍾系統來指導個區消防站。系統使用類似的代碼。很多其他城市也跟著使用電報鈴,各個有自己的代碼定義。雖然代碼定義不統一,但是在大多地區,鈴聲越多火情越嚴重。[9]現在,各個地區有明確的火警級別定義,但是很多火警級別定義還是依此為基礎。
美國的火警級別分為十級,一級最輕微,十級最嚴重,最近一次需要升至十級大火為2016年12月3日發生於馬薩諸塞州劍橋市的住宅大火[10]。
加拿大的火警分級制度除了最大城市多倫多設有六級制外,其餘區域分為五級。多倫多最後一次需要升為六級大火是2017年5月25日的工廠大火[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火災等級劃分為:
註:「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該火災等級標準從2007年6月1日起執行,取代原有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級劃分。
台灣目前共有三個縣市實行火警分級制度,分別為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市,自2004年4月[12]及2012年5月[13]起開始實施,起初兩地各設有五級制,惟台北於2013年6月15日[14]改制,刪去最高的第五級,只劃分為四個等級,最新一宗四級火是2017年4月7日中華路二段公寓大火[15]。桃園至今尚未發出過五級火,最後一次四級火為2018年4月28日敬鵬工業平鎮廠大火。
香港消防處在1964年2月1日仿傚美國[16]實行火警分級制度,根據消防處對於非山火的分級,火勢是以預計的撲滅時間及所需要動員的消防人員而判定。在香港,火勢基本上分一至五級。五級以上則為最高的災情警報,需動用一切政府資源撲救,一般用來指沒有辦法撲滅,而需要等待火場完全燒毀而自行熄滅的火災。最近一次需要升至災情警報的火警為1972年1月9日發生的海上學府大火,而最近一次的五級火則為2008年8月10日的嘉禾大廈大火。至於山火,則由漁護處自1976年起負責分級並只劃分為3個等級[17],只要發生山火,就可算為一級。山火較猛,威脅居民和其他設施,而漁護署郊野公園滅火隊人手不足,需要消防處協助,即列為二級。三級山火乃指屬災難性,火勢嚴重,漁護署便會要求各紀律部隊協助撲救。
澳門消防局於2007年試行引入火警分級制,至2011年正式實施,模式類似香港火警分級制度,但不設災情警報,分為雜項火警、一級火警、二級火警、三級火警、四級火警及五級火警之六種類別。在處理常規火警時一般會出動4輛消防緊急車輛及1輛或2輛救護車,而因應現場情況對火警進行分級及增援車輛,具體操作會按火警類型而有所不同。直至目前為止,最高發出過三級火警,此級數出現過4次[18][19]。
菲律賓的火警級別分為十級,一級最輕微,十級最嚴重,最近一次需要升至十級大火為2019年4月29日發生於馬尼拉大都會帕拉納克市的住宅大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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