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漢語,今日指現代標準漢語,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加坡官方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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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roject:中國傳統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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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定義

中國歷代政權和主流文學中使用的主導語言和最為通行的口音,即歷代漢語的共通語。在不同的時期,共通語往往有雅言正音官話國語等不同的稱呼。而書面漢語則稱為文言文

中國歷史上不同時期的「標準語」有繼承性,同時因政權的變遷、定都的不同、人口的遷移等因素,也在發生變化。華夏正統觀念使得歷代均力求以古中原雅言為正,儘管不同朝代的漢語標準語有所演變,但仍然具有相當程度的延續性。但現代的國語由於北方歷經多次遊牧民族入侵,因而被稀釋、簡化,原來的「雅言」幾乎蕩然無存;反而中原人口不斷南遷,南方語系得以在古中原華夏雅言的基礎上延續下來。

歷代的共通語往往是行政上的官方語言,亦是該朝代文學上最常見的口音。由於末以前的官方語言僅是由政治、文化、經濟等因素習慣形成,沒有法定亦沒有推廣,其使用範圍往往僅限於知識分子階層。中華民國成立以後通過現代教育體系的統一傳授,加之音影媒體的興起,官方語的影響、普及度大大提高。中華民國以官話為基礎定國音為國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語改稱為普通話,作為官方語言。

總體而言,漢語共通語所在時代越早,其具體形式就越不可考。上古中古近代時期的漢族標準語相互之間就相差甚遠,中國歷史上就有許多知名文人因此懷疑古代的韻書詩歌的押韻狀況存在問題。由於歷代不同時期「正音」在不同地區的傳播,也造成不同地區的漢語方言在某些方面保存著不同時代國語正音的部分語音。

官話以前

由於清末以前的漢語方言研究非常不發達,傳世的方言資料極少,在研究上古、中古、近代漢語時,如無特別說明,都是特指研究該時代的標準語。

上古時期

夏商時期,從文獻上可推斷語音差不多,例如《尚書·湯誓》裡有「時日曷喪?予及汝皆亡!」以及《孟子》所記《夏諺》和《逸周書》所記《夏箴》,這些謠諺都的押韻系統類似。其基底很可能就是首都河洛一帶的方音。[來源請求] 西周時,雖然首都從夏商的河洛一帶遷往秦晉的鎬,但周公經營洛邑,兩者地位幾乎相等,從詩經的用韻來看,雅言的語音沒有太大變化。[來源請求]

東周起,周室都洛邑,標準語雅音的基底當為伊洛音。雖然各諸侯國首都的方言在其境內是通用語,但周的共主地位仍在,《荀子・榮辱》也記載「楚人安楚,越人安越,君子安雅。」顯然雅音這種語音的地位是較高的。

直到秦與西漢,一者定都咸陽、一者長安,標準語的基底可能轉移到秦晉方言。揚雄的《輶軒使者絕代語釋別國方言》一書中常以秦晉語為基準,評論四方語音,可見秦晉語的優勢地位。

中古時期

西晉承襲漢代,以洛語為通語。永嘉之亂,洛京傾覆,東晉遷都建康南京),洛語與中古吳語結合形成金陵雅音,又稱吳音,為南朝沿襲。北朝早期則以拓跋鮮卑語為官方語言,至到北魏時期,孝文帝馮太后下令進行漢化改革,遷都洛陽,改用漢語代替鮮卑語,鮮卑語沒落,取而代之的是洛陽雅音的興起。

隋朝統一中國,編《切韻》,以金陵雅音和洛陽雅音為基礎正音,南北朝官音融合形成長安官音(秦音)。承隋制。隋、唐稱標準語為「漢音」,或「秦音」。隋唐都長安,並以洛陽為東都,此時中原及關中漢音在與各民族交融後已有所演變。宋代定都汴梁,稱標準語為「正音」、正語、「雅音」。相對於隋唐音系,宋代音系已有了明顯的變化。即使如此,當時《廣韻》仍依據更早的《切韻》、《唐韻》等韻書的韻類進行修訂。

近代漢語

元朝法定蒙古語為官方語(主要為蒙古族使用),後以元大都(今北京)漢語語音為標準音,稱為「天下通語」。漢語標準音依據的仍然是唐宋以來占據主導地位的中原音(音)做為共通語的正音,但在《中原音韻》收了更多元朝口語音[1][2]

明清時期

明清時期起,官方共同語稱為官話,由北方話發展而來。在明滅元朝、定都南京後,以《中原音韻》的北方官話為基礎音系,參照以南方下江官話,樂韶鳳、宋濂等11人編著《洪武正韻》「一以中原雅音為定」,形成南京官話,成為國家標準漢語語音。而後期雖然北京城內的官員與百姓仍混雜使用不同的方言,但北京官話的影響力亦日漸上升。

而「官話」的存在於利瑪竇的時代就已為歐洲人所熟知,他寫道「整個帝國通用的口語,被稱為Quonhua,為民間及官署使用」[3]

清朝了,雖然法定滿語為官方語(主要為滿族使用),但在科舉方面清廷規定「舉人、生員、貢監、童生,不諳官話者不得送試」,更成立正音書院,意圖使考生的發音能向北京官話靠攏。不過遲至20世紀初,南京官話依然有相當高的影響力,在1906年所訂定的郵政式羅馬轉寫標準中,仍可看出南京官話的特色[4]

1909年(宣統元年),清政府設立了「國語編審委員會」,將當時通用的官話正式命名為國語。這是漢語標準語歷史上首次得到官方命名[5]

1910年,將官話定名為「國語」的提議者、資政院議員江謙再次在《質問學部分年籌辦國語教育說帖》中提出「用合聲字拼合國語,以收統一之效」的主張。1911年學部召開「中央教育會議」,通過了《統一國語辦法案》。自清末以來的國語制定運動,主要確定了標準語音的制定和國音符號(第一式)。在標準語音的制定方面,以北方官話(京音)為基礎。

民國時期

老國音

白話文運動以降,世界各地正式中文的標準由文言文逐漸流變為官話白話文

中華民國建立後,中華民國教育部於1913年2月在北京召開了讀音統一會,用每省一票的多數票方法審定了以「京音為主,兼顧南北」的6500多個漢字的國音,決議融合各地方言製作出標準國音,即老國音。它的特點是:聲母和韻母95%左右與北京音相同;保留入音。會議還通過了注音字母

1916年,北京教育界人士組織了國語研究會

1919年4月21日,北洋政府教育部成立了國語統一籌備會,1919年9月編輯出版了《國音字典》。

1920年,教育部正式通令從該年起公立小學「國文科」一律改為「國語科」,教學白話文、「國音」和「注音字母」。

由於《國音字典》語音標準與北京語音標準產生的矛盾,1920年爆發了「京國之爭」。南京高師英文科主任張士一於1920年發表《國語統一問題》,認為注音字母連同國音都要做根本的改造,不承認「國音」,主張以北京音為國音標準,響應者眾。全國教育會聯合會江蘇全省師範附屬小學聯合會相繼做出了定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決議,並開始在學校推廣。

1923年國語統一籌備會第五次大會決定兼採二者,使用標準國音中的京音聲系,是為「國音京調」。

新國音

1924年至1926年,增修國音字典委員會修訂了老國音,將漢字讀音改為以北京的普通讀法為標準,即新國音。

1928年國民政府改為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1932年5月,教育部正式公佈並出版《國音常用字彙》,為確立國語的標準提供了範本。1932年之後的國語廣播,都採取了以《國音常用字彙》為標準的形式,各地的國語標準一致化。1949年以後的國語系統、普通話系統、華語系統,均源於這個時期的國語系統。

1949年之後,臺灣和大陸的漢語標準(分別為國語系統和普通話系統)沿不同的軌跡發展。此外,在東南亞等華人地區,有源於國語系統的華語系統。

現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爲了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表示尊重,避免「國語」這個名稱可能引起的誤解,1955年10月相繼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決定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定名爲「普通話」,並確定了普通話的定義和標準。其中「普通」二字的涵義是「普遍」和「共通」。1955年舉行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上,張奚若說:「漢民族共同語早已存在,現在定名爲普通話,需進一步規範,確定標準。這種事實上已經逐漸形成的漢民族共同語是什麽呢?這就是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的普通話。爲簡便起見,這種民族共同語也可以就叫普通話。」 1955年後採用「普通話」一詞取代「國語」。

1955年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通過了普通話的定義,即:「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爲語法規範」的現代漢語標準語。「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是指北京的語音系統,即北京話的聲、韻、調系統,並不意味著北京話就是普通話的標準發音,事實上,兩者有著相當的差異。「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是指方言分區意義上的「北方」,包括中國的東北—華北地區、西北地區、西南地區和江淮地區等,由於北方話使用區的人口占漢族總人口的四分之三左右,而內部雖然有著「次方言」的存在,但是各地詞彙系統的差異相對較小,適合作為普通話詞彙的基礎。「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是因為「白話」與人們日常交流的口語基本一致,但是語法的規範程度更高,這樣若以書面的形式存在,更有利於人們學習和掌握。

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了「中央推廣普通話工作委員會」,發出《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1982年11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寫入了「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確立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官話中的普通話為漢語標準,中華民國官話中的國語為標準,馬來西亞以官話中的馬來西亞華語為標準,新加坡官話中的新加坡華語為標準,香港澳門法律上雖無明訂之標準,但事實上以粵語中的廣州話為通行標準。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戒嚴結束,一直以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國音作為國語標準。之後的語音,常帶有閩南口音,而出現所謂的臺灣國語

在東南亞華人社區裡,華語指漢語的官話,而不指東南亞華人最常見的母語(等語言)。東南亞華語的標準語大致繼承了老派國語-普通話的體系,但是日常生活中人們的發音、詞彙甚至語法往往帶受母語和非漢語(主要是英語)的影響,與國語、普通話有一定的差別。

腳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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