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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
法律学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法律博士(英文:Juris Doctor,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Doctor of Law[1],簡稱J.D.),又譯為職業法律博士[2][3][4]或法律職業博士[5][6][7][8],是英美法系中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法學院授予的法學第一學位(first degree)[9]和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10][11],也是在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或地區成為律師的必要學位。
法律博士針對有志當律師、法官、檢察官、美國法學教授的人員提供相關學理及實務的訓練,既不同於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簡稱LL.M.),也不同於法學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簡稱SJD或JSD)。
在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要成為一名律師,學生通常需要在四年或三年制大學畢業後取得學士學位後,然後在法學院進修的專業教育,修業期滿者取得職業法律博士學位。申請法學院一般需要具備大學學歷以及法學院入學考試[12]或GRE考試分數。
全職攻讀法律博士學位要花費三年的時間(JSD法學博士通常三年,MD職業醫學博士通常為四年)[13]。美國法律博士一年級的課程通常包括憲法、刑法、民事訴訟程序法、物權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以及法律研究與寫作,二年級和三年級則多為選修課程,例如刑事訴訟程序法、證據法、職業倫理、家事法、聯邦所得稅法、商業組織法以及遺囑、信託及遺產法。
法律博士學位是唯一能夠在美國所有的州別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14]。在美國大多數的州別,法律博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必要條件[15]。
不同國家對本國法學院所頒發的法律博士地位認定不同:由韓國、香港、澳洲[16]所獲得的法律博士學位,被自家認為屬於碩士等級;在加拿大所獲得的法律博士學位,被自家認為是學士後學士等級[17];美國則認為自家法律博士學位是專業博士等級,各國詳細可看後續法律博士#各國地位章節。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制定的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法多將各國的法律博士視為 ISCED 2011 level 7 (ISCED-P: 757 or 767),等效於碩士學位等級,例如其文件裡將美國、日本的Juris Doctor視為ISCED-P 757或767,也就是碩士等級[18][19][20]。